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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分享到微信2012-12-24 14:11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来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1月21日上午10:00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8号公司南京营运中心4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8 人,代表股份934,884,42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6.5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雨柏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冯辕律师、朱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34,884,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2、《关于制定公司股份回购计划长效机制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34,884,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冯辕律师、朱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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