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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遭监管警告并责令全面深入整改 分类评级或受影响

林倩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林倩)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证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资管)、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通期货)的自律处分信息,海通证券作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参与者,海通资管、海通期货作为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或管理人,均存在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1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交易商协会对海通证券、海通期货、海通资管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同时,交易商协会已将其有关违规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海通证券、海通期货、海通资管各接罚单
  具体来看,海通证券作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参与者,存在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是海通证券向下属子公司管理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了市场发行秩序;二是海通证券向下属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此外,海通证券还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违规情形。
  海通期货和海通资管则作为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或管理人,均存在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是通过其作为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了市场发行秩序;二是通过作为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
  2020年11月18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称,对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永煤控股)开展了自律调查,发现海通证券及其相关子公司涉嫌为发行人违规发行债券提供帮助,以及涉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券,交易商协会对海通证券及其相关子公司开展自律调查。
  2020年12月20日,海通证券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北京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夏坤、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厉栋、海通资管副总经理张士军、海通期货副总经理姚弘等相关责任人,公司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1月8日晚间,海通证券也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分别于近日收到了交易商协会出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决定书》,海通证券及相关子公司存在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交易商协会对海通证券及相关子公司予以警告,并责令海通证券及相关子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海通证券表示,将针对本次自律处分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优化内部流程,促进相关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因IPO项目收证监会罚单
  此前,海通证券曾表示,以打造百年老店的胸怀全力推进公司发展。但近期海通证券除了深陷永煤债旋涡之外,其他业务也麻烦不断。
  2020年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对海通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曾军、周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调查,证监会发现海通证券在保荐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四方光电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证监会认为,海通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及曾军、周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0年,海通证券因保荐业务等多次收监管处罚措施。2020年9月18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公告称,海通证券在保荐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天楹)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对中国天楹及其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标的金额占申请人净资产的比例计算错误,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邮件发送与光盘报送的反馈回复关于该部分内容的表述前后不一致;对中国天楹净资产收益率计算错误。因此,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及相关责任人韩丽、金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2020年7月份,海通证券的两名保荐代表人陈新军、徐小明未重点关注科创板项目的异常资金往来,职责履行不到位,收到上交所的监管警示。
  2020年7月19日,中证协发布消息称,关注到包括海通证券在内的8家证券公司,在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招标过程中,存在承销费报价偏低的情况。中证协表示,已对相关事宜启动自律调查。
  整改影响有多大?
  海通证券成立于1988年,注册地在上海,并于1994年在上交所上市。海通证券股权非常分散,三季报显示,除了H股外,海通证券A股第一大股东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6%;第二大股东为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86%;第三大股东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68%。
  根据交易商协会的表述,海通证券存在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等行为,即结构化发行。针对本次自律处分,海通证券在公告中表示,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且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那么,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现有业务有无影响、影响究竟有多大?海通证券公告中未作出表述。
  “结构化发行”历来是监管所禁止的违规行为。2019年年末,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但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中规定,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现券交易。2020年11月,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严禁发行人“自融”,强化市场行为规范,进一步强调禁止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而海通证券及其两家子公司,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无疑在顶风作案。除给予海通证券及其两家子公司自律处分外,交易商协会也将此次海通证券及其两家子公司有关违规情况报送给了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
  自律处分或将影响海通证券接下来的分类评级。根据近几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工作底稿,证券公司主承销或受托管理公司债券违约且受到处罚处分的项目数量则在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自评指标之中。“处罚处分”包括上一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监管措施。
  此外,海通证券参与主承销商的债券违约情况也值得关注。Wind数据显示,2020年海通证券参与主承销商的债券违约次数共计26次,主承销债券违约数居行业前列,其中债券违约不乏涉及北大方正、新华联控股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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