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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集团:遭证监局警示 监管层信批违规监管趋严

分享到微信2013-12-02 18:56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王小伟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丰林集团今日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来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西证监局发现公司2011年至2012年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以下较多问题。
    公司治理方面,丰林集团2011年9月上市后至本次检查时仅召开了7次总经理办公会,违反了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五章“总经理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的规定。此外,公司审计委员会2012年未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计划和报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未按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违反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以及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的规定。
    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丰林集团尚未建立募集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内部控制制度,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不符。此外, 现场检查时,证监局还发现公司在中信银行南宁分行存放有募集资金的部分银行账户(2个活期保证金账户、2个定期保证金账户,用途为购置募投项目设备开具保函)尚未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违反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另外,丰林集团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将存放于中信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保证金账户中的4,614.35万元募集资金作为已使用资金披露,信息披露不正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公司问题更大。丰林集团子公司广西百色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采购主要原材料木材,大多以向供应人开具现金支票方式进行结算,公司现金支票存根未填制收款人名称,也未建立现金支票领用登记簿和获取收款人收据,检查时仅能通过银行对账单提供少部分2011年以来的现金支票收款人情况,公司会计资料不完整。另外,银行对账单显示,公司所开具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与收购发票的供应人存在不一致,并且无委托收款证明的情况。公司采购业务资金支付相关内部控制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要求。按照公司会计政策,以打包卖青山方式将整片林木出售给客户的交易,通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将青山实际移交给客户后,才确认林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客户,并确认林木销售收入。但公司2011年部分月份在尚未将青山移交客户的情况下,账面已确认打包卖青山销售木材收入,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此外,公司2012年合并现金流量表,将部分定期银行保证金存款作为现金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条关于现金定义的规定。
    丰林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表示将于2013年12月31日前提交整改报告。
    记者同时注意到,2013年12月2日,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下达的《关于对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实际上,仅11月下旬以来,就有英唐智控、南大光电、亨通光电等20余家上市公司发布违规违纪相关公告。随着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和信批制度的逐步完善,相关上市公司因治理问题和信批违规而遭遇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案例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业内人士表示,整体来看,违规上市公司面临的被处罚压力越来越大。
    特别是在IPO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显得愈发重要。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信批违规查处与新批制度完善,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随着证券发行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监管层在信息充分准确披露方面的监察力度仍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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