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 > 公告精解读 > 2014年05月23日

三木集团:林传德持股超10%未公告

分享到微信2014-05-23 19:29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王小伟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触及举牌“不作为”现象增多

    中证网讯 5月23日晚间,三木集团(000632)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林传德转来的福建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林传德操作的账户在买卖公司股票时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责令林传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经查明,2013年7月2日至10月29日间,林传德通过其控制的“林传德”、“任某”和“林某”证券账户连续买入三木集团股票。2013年7月31日,林传德账户组合计持有三木集团股票23,450,868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4%;2013年9月24日,合计持有三木集团股票46,609,505 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01%。上述3个证券账户均由林传德使用和操作,交易证券的资金均来源于林传德。

  林传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且未按规定暂停买卖该公司股票。当事人林传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按照《证券法》规定,当个人合计持股触及5%法定披露标准时,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但由于自然人股东持续增持期间并没有在意信息披露,因此遭到相关处罚。

  中证网记者注意到,近来自然人因为触及举牌红线却没有发布相关公告而遭到处罚现象正在增多。日前,中国证监会对牛散林广茂因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而给予其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林广茂在2013年1月至7月期间,操控“林广茂”、“赵某”等两个账户大量买入冠豪高新股票,其中2013年5月2日合计持股比例最高达到7.78%,但林广茂未就“林广茂”、“赵某”两个账户合计持股达到5%比例事项履行相关报告义务、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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