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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硕股份:虚假陈述受罚 八年调查方水落石出

分享到微信2014-08-01 19:58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戴小河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上市公司助纣为虐长达6年,证监会立案调查8年终于水落石出。宝硕股份大股东占用资金案总算尘埃落定,业内专家向中国证券报记者指出,宝硕股份一案并非孤例,对于大股东占资顽疾,专家开出了“股东代表诉讼”这一药方。

  宝硕股份(600155)8月1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因违规信批、虚增利润、货币资金虚假记载,以及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报等事宜,于2006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今日公司接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时光回到2001年。彼时,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亿元,宝硕股份却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2001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也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同时,证监会稽查人员还发现,宝硕股份2001年年报至2006年半年报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通过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虚增利润等。

  证监会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金额的不等的罚款。目前。宝硕股份原大股东宝硕集团已经破产,公司大股东为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受处罚人员均已离职。

  宝硕股份大股东占用资金一案至此可以画上句号,但这一事件并非孤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刘俊海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在我国存在大量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担保等方式占有上市公司的资金,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这其实是严重侵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但是清理控股股东占有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单纯依靠行政的手段并不能彻底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为了彻底解决控股股东占有上市公司资金这一顽症,还应当依照司法的手段,建立股东代表诉讼,追究那些失职高管人员个人的民事责任。”刘俊海表示。

  刘俊海解释说,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衍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权益者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从权利性质上来讲,股东代表诉讼是事后救济性的权利,是股东针对管理上的不正当行为,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股东诉讼的直接目的不是基于个 人利益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作为公司的斗士而进行诉讼,因而胜诉所得赔偿或利益恢复都直接归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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