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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银星抛立案证据欲阻豫商股东会

分享到微信2014-11-12 19:18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刘兴龙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11月12日晚,东方银星(600753)公告称,公司收到警方《情况说明》,证实警方已经对豫商集团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沛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罪立案侦查。对于11月18日临时股东大会能否顺利召开,东方银星两大股东各执一词。银星集团方面认为,豫商集团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豫商集团则表示,警方立案侦查不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东方银星称,公司于11月12日收到原大股东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及重庆市公安局渝公(经)立字[2014]76 号《立案决定书》复印件。《情况说明》原件内容为:“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我总队收悉你单位《关于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等涉嫌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立案情况给予书面确认的请求》,现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我总队于2014年10 月23日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沛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罪立案侦查。特此说明。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连续两天的公告内容显示,2013年7月,豫商集团董事长配偶王沛短线交易了东方银星股票,累计获利298664.65元。在发现股东持股变动数据异常之后,东方银星、银星集团将相关线索交给警方处理。此后,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根据王沛短线交易的情况,对豫商集团、王沛等进行了立案侦查。

  之所以银星集团如此看重此次立案侦查,主要是希望借此阻击豫商集团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东方银星在11月12日的公告中表示,公司在获悉豫商集团等在收购公司过程中涉嫌证券犯罪的情形后,已经及时向监管机构进行了报告,监管机构也向豫商集团及豫商集团财务顾问招商证券发函要求其核实并说明。在东方银星和银星集团看来,由于存在内幕交易的问题,豫商集团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我们仍然会继续推进1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工作”,豫商集团负责人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招商证券核查内容说的很明确,我们是无法证实是否立案,并没有否认存在立案。我们咨询了律师和财务顾问,此次立案的内容并不影响公司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负责人解释称,豫商集团此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只是行使股东权利,与收购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关联,并且豫商集团向临时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不存在导致收购行为的必然性。此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目前,豫商集团及高管家属遭立案侦查,其行为是否符合“重大违法行为”的标准还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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