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力度全链条加大 打破财务造假“生态圈”
泽达易盛及相关责任人员近期收到大额罚单,深大通、凯乐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等也纷纷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着法治供给持续完善,“刑民行”立体式追责体系渐趋形成,一些财务造假的“害群之马”接连遭到严惩。
专家认为,整治财务造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部门群策群力,实施全过程监管。相关部门持续强化财务造假案件的“刑民行”衔接,加大对“关键少数”和中介机构的立体化追责力度,将有效切断财务造假利益链,打破造假“生态圈”。
强化“零容忍”执法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继续强化“零容忍”执法,对财务造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露头就打,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数据显示,截至7月26日,今年以来已有近百家公司被立案调查,远超去年同期水平,原因多为这些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部分或涉及财务造假。同时,今年以来,A股市场已有50多人被实施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其中财务造假成为被罚主因。
从近期财务造假案例特点看,有的财务造假贯穿于上市前后且持续多年,有的累计造假金额堪称“天文数字”。比如,7月5日摘牌的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上市前后连续八年实施财务造假;再如,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至2021年期间,连续多年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并虚减负债,且累计虚减负债金额超过480亿元。
“近年来,信披违规的查处频次和力度大幅提高,恶性财务造假面临重点打击,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更为细致严格。在造假手法上,违规手法隐蔽复杂,财务造假从单打独斗型向内外勾结型转变等特征都成为有关部门重点关注的新动向。”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
证监会近期指出,将围绕全面实行注册制后的市场秩序和生态塑造,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稽查处罚的有机衔接,提升线索发现和案件办理效率,集中力量查办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市场关注、性质恶劣的大要案。
既“惩首恶”也“追帮凶”
财务造假多发与部分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失守等不无关系,有关部门在打击财务造假过程中,既“惩首恶”也“追帮凶”,倒逼中介机构做好“看门人”。
财务造假案不断暴露出部分审计机构缺位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正式确定追加康美药业的签字会计师为被执行人。此前,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中,因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执业证书被注销,同时被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2022年7月21日,正中珠江的执业证书被注销,留下了未执行完的5000多万元罚没款“债务窟窿”。这意味着,康美药业造假案的签字会计师将对正中珠江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最高将超过5000万元的债务。
有关部门在打击财务造假过程中,既“惩首恶”也“追帮凶”,倒逼中介机构做好“看门人”。近日,公安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打击防范证券犯罪工作。对中介机构配合实施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违法犯罪,要加强线索发现、移送和侦办,做到既“惩首恶”,也“追帮凶”。
督促中介机构发挥好“看门人”作用,制度供给不断增强。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今年2月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
另据新华社2月15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财政部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将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的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强化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力度。
持续完善立体追责体系
铲除财务造假“毒瘤”,需持续完善“刑民行”立体追责体系,推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全链条惩治力度。
目前,多部门协同依法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证券违法犯罪活动,正在形成“严”的监管氛围。“证监会将通过不断完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刑事追责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和刑事责任的立体追责合力。不断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细化先行赔付、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民事索赔制度,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更大便利。”证监会行政处罚委一级巡视员罗卫说。
针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需依法“全链条”从严追诉。最高检此前指出,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还要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全面落实好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
此外,需健全防范打击财务造假的长效机制。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近期透露,证监会将针对严重舞弊、资金占用等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加强线索发现、检查、处置的全流程监管。强化财务造假案件的行刑衔接,加大对“关键少数”和中介机构的立体化追责力度,对参与造假的其他主体一并纳入打击追责的范围,打破造假的“生态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