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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首次推荐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一、案件还原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就此前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首次推荐专家辅助人伍坚(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和陈秧秧(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出庭发表专业意见。

  2020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安科向两位原告投资者赔偿人民币共计22.8万元,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招商证券、瑞华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本案二审亮点包括:一是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且首次由投保机构推荐专家辅助人支持投资者。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二名专家辅助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专业机构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经法院建议并征求两上诉人同意,投服中心推荐两名专家担任投资者方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庭审中,该两名专家辅助人充分引用法律依据,列举事实证据,就两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以及是否已经勤勉尽责发表个人意见,体现出了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为该案的审理提供了有力智力支持。 二是首次明确中介服务机构的连带责任比例。二审认为,证券服务机构的注意义务和应负责任范围,应限于各自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依法考量其过错程度、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力等因素,因此分别确定招商证券和瑞华所在25%和1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案件评析

  本案的专家辅助人指出:注册会计师在资本市场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审计意见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参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能够督促公众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更正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整改内部控制缺陷,并能达到校正上市公司治理行为,规范市场稳健运行的目的。

  而在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标的公司中安消的财务报表审计及盈利预测审核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审计准则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发表独立、客观的专业意见,但是,专家辅助人查阅大量审计工作底稿发现,审计人员对涉案建造项目收入确认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对提前施工情形下应收账款函证及采购记录真实性审查过程中职业怀疑态度和职业谨慎精神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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