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规范保险业重大行政处罚认定标准

保监会拟规范保险规章制度中关于“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标准。目前已起草《关于明确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保险业重大行政处罚认定标准将规范

根据《通知》,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下列保险行政处罚,视为受到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蕾)中国证券网独家获悉,为贯彻落实“1+4”系列文件要求,补齐制度短板,保监会拟规范保险规章制度中关于“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标准。目前,保监会已起草《关于明确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通知》规定的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和非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是指《通知》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和依法被判处刑罚的情形。

  根据《通知》,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下列保险行政处罚,视为受到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罚款累计100万元以上;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没收违法所得累计1000万元以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

  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下列保险行政处罚,视为该分支机构受到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分支机构罚款累计50万元以上;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分支机构没收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等。

  责任人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下列保险行政处罚,视为受到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责任人罚款累计30万元以上;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累计100万元以上;撤销任职资格;责任人作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被责令撤换;禁止进入保险业等。

  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视为受到非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罚款累计300万元以上;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没收违法所得累计300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限制或者取消业务类处罚等。

  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该分支机构受到非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

  责任人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视为受到非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责任人罚款累计100万元以上;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累计300万元以上;对责任人采取撤销或者取消资格、吊销资格证书、行业禁入等限制或者取消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格类处罚等。

  分支机构有下列保险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视为分支机构所属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受到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分支机构罚款累计100万元以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限制业务类处罚1年以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取消业务类处罚;在相关保险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同一法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的省级分支机构累计受到10家次以上保险行政处罚。

  分支机构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非保险行政处罚,符合前述第一至第四项情形的,视为该分支机构所属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受到非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通知》,责任人受到《通知》规定的非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或者被判处刑罚,不视为其任职机构受到非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有刑事犯罪记录。

  但责任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或者责任人为其他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受到《通知》规定的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的,将视为其任职机构受到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

中保协摸底险企近期经营情况

根据《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认真分析总结本公司2017年度经营状况,形成市场分析报告,报送中保协。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蕾)中国证券网独家获悉,为深入研究全国保险市场2017年度运行情况,摸清会员单位近期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应对措施以及对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近日向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报送2017年度市场运行分析报告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认真分析总结本公司2017年度经营状况,形成市场分析报告,报送中保协。

  需要报告的内容,一是市场运行情况介绍 。包括:公司2017年度经营数据、市场运行基本情况及特点;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公司为推动业务发展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对下一阶段本公司及行业发展的预判。二是对行业发展及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上海保险业开展2018年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排查

上海保监局近日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排查和客户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蕾)中国证券网独家获悉,上海保监局近日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排查和客户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此次《通知》下发的背景是:为防范化解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保监会《关于做好2018年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排查和客户服务工作的函》的相关要求,上海保险业开展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排查和客户服务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各人身险公司应认真开展风险排查,摸清风险底数。各公司应高度重视防范化解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工作,认真开展风险排查,全面、清晰掌握公司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情况,摸清风险底数。关注重点业务(中短存续期业务等)、重点产品(保单收益可能低于客户预期的产品、有风险的期交产品、前期可能 存在销售误导问题的产品等)、重点渠道、重点区域的风险情况, 完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其次,应抓好客户服务,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各人身险公司应切实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抓好客户咨询投诉和保险理赔等各项服务,防止发生非正常满期给付与退保事件。各公司应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加强业务人员管理,做好舆情监测,对发现风险苗头应及时进行处理,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据了解,上海保监局将加大日常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对于风险防控工作不到位,或瞒报、漏报的公司从严采取监管措施;对于风险排查不到位,或排查到风险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此外,各人身险公司还应做好预测数据统计工作。需要统计的数据包括:人身险满期给付情况。主要为2018年满期的个人业务(含个险、经纪、代理渠道)和银保业务,统计内容为满期给付金额和给付人次,统计分类为按月份、按区域;银保业务满期给付情况。主要为2018年满期的银保业务, 统计内容为满期给付金额和给付人次,统计分类为按月份、按区域、按代理银行;银邮渠道未满期的期缴保单信息。主要为2018年各月投保期限满3年及5年的银保未满期保单,统计内容为累计缴费金额和保单件数,统计分类为按月份、按区域、按代理银行;满期给付与退保年度统计预测。主要为未来五年满期给付与退保相关数据,分渠道满期给付数据,按重点产品统计满期给付与退保数据,统计过去五年银邮渠道销售的存量保单相关数据。

  根据《通知》要求,各人身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此项统计工作,落实专人负责统计数据收集及汇总,确保数据完整准确、统计口径正确无误。在沪直接经营人身险业务的总公司应报送上海地区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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