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究竟会对投资者维权索赔产生怎样影响?对此,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的刘国华律师认为,受损索赔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如果胜诉,能否拿到赔偿款,关键还是要看这些公司是否有相应的赔偿能力,这和公司是否退市并无必然联系。
终止上市只是不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这些公司本身并未破产倒闭,并不影响其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以及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必须以其全部资产而不仅仅是净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然上市公司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的也并不罕见。
刘国华举例说,*ST烯碳总股本11.5483亿股,每股净资产为0.8699元,总的净资产大约有十亿元,资产总额截至2018年3月31日为34.33亿元;*ST上普总股本3.82亿股,每股净资产0.9032元,资产总额截至2018年3月31日为20.46亿元。“这些公司的总资产甚至净资产并不低,是否有赔付能力还要考虑现金流等等多种因素。”刘国华认为。
刘国华进一步表示,上市公司被动退市,很多是因为财务状况不佳,赔付能力可能存疑。而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除了上市公司自身受罚以外,往往还有其他责任人一并受罚,如果担心上市公司赔付能力不佳,为了能更好的获得赔偿,除了起诉上市公司,受损投资者还可以考虑追加一些有赔偿能力的责任人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参与虚假陈述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投资者诉*ST昆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德证券等即被列为被告。”刘国华表示, 诉讼当然有风险,任何案件都不可能保证赢或者保证获赔,受损投资者可在咨询专业律师后,自行考虑包括被告赔付能力在内的各种因素,再决定是否起诉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