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召开首场股票强制终止上市听证会

5月24日下午,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首次听证会,就拟作出的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烯碳”)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现场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这是深交所针对股票强制终止上市审核的首次听证会。如果交易所最终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ST烯碳将成为2018年首家深市退市公司。

深交所就*ST烯碳终止上市召开听证会

此次听证会是深交所今年4月23日发布新修订的《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后举行的首次听证会,也是深交所针对股票强制终止上市审核的首次听证会。

  5月24日,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首次听证会,就拟作出的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烯碳”或“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现场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听证会上,深交所工作人员就拟作出的*ST烯碳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规则依据进行了现场陈述。因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ST烯碳股票自2017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今年4月28日,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的规定,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情形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无论其财务报表是否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强制终止上市。

  听证当事人从公司历史沿革、公司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开展的工作、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2017年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公司后续拟采取的措施等方面向听证委员作了阐述,并表示公司已知悉其明确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终止上市情形,但希望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给予公司一定的整改时间。参与听证的委员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年报签署弃权意见的原因、适用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终止上市情形等进行了询问,听证当事人和深交所工作人员作了回应和解释。听证会后,上市委员会继续召开工作会议,结合听证情况形成审核意见,深交所将据此作出*ST烯碳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此次听证会是深交所今年4月23日发布新修订的《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后举行的首次听证会,也是深交所针对股票强制终止上市审核的首次听证会。通过向当事人现场释明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规则依据,并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尽可能为上市委员会委员呈现更详尽、准确的审核依据,提升重大监管决定作出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这次深交所与市场主体面对面听证交流,进一步强化了市场主体对监管规则的理解,有效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提升交易所一线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坚持依法治市,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管机制,努力建设透明交易所,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ST烯碳或成为2018年首家深市退市公司

如果交易所最终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ST烯碳将成为2018年首家深市退市公司。

  5月24日下午,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首次听证会,就拟作出的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烯碳”或“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现场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这是深交所针对股票强制终止上市审核的首次听证会。听证会后,上市委员会继续召开审议会议,结合听证情况形成审核意见,深交所将据此作出*ST烯碳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而如果交易所最终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ST烯碳将成为2018年首家深市退市公司。

  此次听证会,是深交所自2018年4月23日发布新修订的《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后,首次举行的听证会。

  通过该次修订相关细则,深交所听证事项范围由单一的纪律处分听证扩大到纪律处分和终止上市听证两大类。据了解,听证会旨在通过向当事人现场释明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规则依据,并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尽可能为上市委员会委员呈现更详尽、准确的审核依据,提升重大监管决定作出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

  对于此次听证会的召开,前因要追溯到去年7月份。因*ST烯碳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ST烯碳股票自2017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2018年4月28日晚间,*ST烯碳发布2017年年报,虽然年报显示公司扭亏为盈,有逾7700万的净利润,但年报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这便触发了退市条件。根据深交所相关上市规则,股票在暂停上市后出现“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的,无论其财务报表是否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强制终止上市。

  在接受当事人于交易所作出自律监管决定前的听证申请并审查后,深交所于昨日举行了听证会。

  听证当事人从公司历史沿革、公司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开展的工作、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2017年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公司后续拟采取的措施等方面向听证委员作了阐述,并表示公司已知悉其明确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终止上市情形,但希望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给予公司一定的整改时间。参与听证的委员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年报签署弃权意见的原因、适用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终止上市情形等进行了询问,听证当事人和深交所工作人员作了回应和解释。

  听证会不仅是交易所依法治市一线监管的制度创新、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的重要举措,从中也折射出上市公司实控人在重组过程中的不足。

  一个细节是,*ST烯碳为了保壳,在暂停上市期间实际控制人变更几经波折。两次实控人变更报告时间间隔不足一个月,而现实控人入主*ST烯碳的时间,距离年报披露的截止日期不足五个月。对于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会上表示,实控人知晓上市及退市规则,也知道公司正处于暂停上市的情况,但是重组匆忙,现实控人进入公司时间有限,对历史遗留问题了解不足。

  不过,在法律法规面前,时间仓促、了解不足均不是得以开脱的借口。重组过程中控股股东应充分关注的问题、中介机构如何勤勉尽责以最大限度发挥“看门人”作用,都是本场听证会凸显的资本市场课题。

  目前,*ST烯碳股票是否被终止上市,还有待上市委员会继续召开审议会议,结合听证情况形成审核意见,深交所再据此作出决定。

  听证当事人同时表示,无论最终结果怎样,都将按照上市规则履行责任,若是公司最终退市转入股转系统,公司也会继续进行规范化运作,把业绩做好,等有机会、符合条件了再恢复上市地位。

依法治市 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听证这一环节对提升交易所一线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

  “根据深交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规定,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的权利和义务;承办人员提出听证事项的具体事实、证据以及作出自律监管决定的建议、规则依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提出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5月24日,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首次听证会,就拟作出的*ST烯碳终止上市决定,现场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这是深交所今年4月23日发布新修订的《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后举行的首次听证会,也是深交所针对股票强制终止上市审核的首次听证会。听证和复核,这是交易所分别从事中和事后两个维度为市场主体构筑起权利的保护屏障。

  提升自律监管决定

  规范性和公信力

  “通过向当事人现场释明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规则依据,并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尽可能为上市委员会委员呈现更详尽、准确的审核依据,提升重大监管决定作出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根据听证程序,本次听证会,深交所工作人员首先就拟作出的*ST烯碳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规则依据进行了现场陈述。

  随后,听证当事人从公司历史沿革、公司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开展的工作、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2017年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公司后续拟采取的措施等方面向听证委员作了阐述,并表示公司已知悉其明确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终止上市情形,但希望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给予公司一定的整改时间。参与听证的委员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年报签署弃权意见的原因、适用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终止上市情形等进行了询问,听证当事人和深交所工作人员作了回应和解释。

  据了解,听证会后,上市委员会继续召开审议会议,结合听证情况形成审核意见,深交所将据此作出*ST烯碳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通过面对面听证交流的方式,记者发现,市场主体对于深交所监管规则的理解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更重要的是,市场主体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可以说,听证这一环节对提升交易所一线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

  从听证会角度审视

  市场参与方不足与变化

  听证会上,深交所工作人员指出,“*ST烯碳因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2018年4月28日*ST烯碳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事务所出示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ST烯碳属于股票上市规则中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因此深交所认为,该公司股票符合终止上市的条件,拟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

  资料显示,我国的退市制度始于2001年,从单纯触及财务等指标退市,到确立“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退市体系愈加完善,与此同时,退市制度的严格执行同样非常重要。可以看到,面对相关市场主体触及退市制度相关规定后,深交所严格地遵守和执行退市规则,真正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监管部门“强监管、严执法”的态势下,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对于市场规则的理解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在听证会上,*ST烯碳代表表示,“对于深交所对公司作出拟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内部接受这一处分。”当听证委员问及,在接手*ST烯碳的时候是否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如关联关系等,是否充分考量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等问题时,*ST烯碳听证当事人却表示,当时还不知道,退市的规则是知道的,但是由于接手时间短,公司实际暴露的诸多问题超出预期。

  从听证会上当事人陈述中,可以看出其对市场规则制度有基本的了解,但是这样的理解程度显然并不够。这样的案例也给其他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在资本市场法制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市场参与主体必须与时俱进,提升自己的法制意识,提高公司的法制水平。

  另外,对于*ST烯碳,相关会计机构依据事实给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也反映,在监管部门持续深化会计审计监管,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关注和问询力度的大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正切实担起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角色,这对提升市场整体信息披露质量,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着积极的作用。

  “此次听证会是深交所发布自律监管听证程序新规后举行的首次听证会,下一步,深交所将推进依法治市,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管机制,努力建设透明交易所,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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