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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优势”不可跨越法律红线

上海证券报

  吃相难看!这是近两日北方稀土股吧论坛中的“高频词”。引起众多股民质疑和不满的是:就在利空公告发布前夕,有资金通过机构席位精准“提前跑路”,且卖出金额之大颇为罕见。

  自6月21日至23日,北方稀土累计下跌逾14%,其间换手率近18%,较此前明显放量。其中,21日股价跌幅超过8%,并在走势上打破了4月底以来的反弹形态。当日龙虎榜显示,机构席位是股价突然下跌的主要推手,有4个机构席位现身卖出一侧,合计卖出14.8亿元。其中,位居“卖一”“卖二”席位的机构卖出额均超过5亿元,能有如此规模的持股量,绝非泛泛之辈。

  22日晚间,一则供应商(关联方)上调稀土精矿交易价格的公告落地,使北方稀土股价连跌、机构席位出逃有了来自基本面的“合理解释”。但不少股民又由此生出新的疑惑:机构席位背后的大资金为何能在利空公告落地前夕精准“提前跑路”,其成功规避损失的操作有无内幕交易之嫌?

  对此,监管方面也予以了关注。6月23日,上交所函询相关上市公司,要求核查是否泄露内幕信息,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认定主要是具有‘未公开’以及‘重大影响’双重特征。上述公告中的原材料提价信息对股价有重大负面影响,在信息形成并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属内幕信息。”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裴礼镜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如存在与该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的证券交易行为,交易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即构成“传递型内幕交易”。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吴允锋教授表示:在“敏感期”有明显异常交易行为,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之间存在信息沟通或者其他联系的,即可能涉嫌内幕交易。“内幕交易严重损害市场公平,始终是监管的重点打击方向。”吴允锋强调。

  根据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较2014版证券法,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罚款上限已由违法所得的五倍升至十倍。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内幕交易“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且“违法所得”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即应被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据此,若前述机构席位的卖出交易最终被确定为内幕交易,则其背后资金依法应按“避免损失金额”的一到十倍处以罚款。

  吴允锋认为,对于市场普遍关注并质疑的案例,监管方面一直是快速响应、细致调查,以维护市场公平。一些内幕交易行为人开始可能还以“自己研判”等话术抗辩,但在扎实的证据面前,最终都无所遁形。

  “虽然内幕信息的传递较为私密,认定过程较为复杂,但从司法实践看,由于技术手段不断进步,近年来对内幕信息泄露与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增强。”裴礼镜说。

  大资金借助“信息优势”往往能占据先机在股市中获得超额收益,但所谓“信息优势”也应有边界,不可跨越法律红线、损害“三公”原则、挑战监管的“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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