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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存托凭证(CDR)相关政策已经出台,效率非常高,这表明我国支持新经济,对资本市场制度方面的改革在加速。对于包括“独角兽”企业在内的创新企业在境内上市,王广宇认为,既要重视把存量企业引进来,也要创造增量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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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布会上提到“欢迎互联网企业回归A股”到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仅仅用时10天,可见监管层对于深化资本市场开放,支持“新经济”企业登陆A股市场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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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监会3月30日消息,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审核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试点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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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就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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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尽快制定创新企业上市和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明确相关业务安排,与相关各方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在上交所上市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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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意见要求,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本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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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机制方面,证监会将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严格甄选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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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即Depository Receipts,存托凭证,是指在一国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
按其发行或交易地点之不同,被冠以不同的名称,比如美国(America)的存托凭证就叫ADR,欧洲(European)的叫EDR,中国(Chinese)的自然就叫C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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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包括中国存托凭证(CDR)在内的许多中国经济热词成了关注焦点。分析人士指出,CDR如能正式施行,将对中国投资者、上市企业、中国股市乃至中国经济都有促进作用,有望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加速向成熟嬗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