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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征建议完善私募基金税收政策

分享到微信2015-03-07 08:51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黄丽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原理事长陈东征在两会上共提交了四份提案。除了继续建议在“十三五”规划中把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提升为国家战略,加快城商行、农商行上市外,他表示,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建议完善私募基金税收政策。此外,针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配套税收支持政策的缺失,建议推进投资范围涵盖公募基金的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试点,设立个人税收递延统一账户,鼓励个人进行包括投资公募基金在内的储蓄性养老保险。

  完善私募基金税收政策

  陈东征认为,现行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简单比照工商企业或者个人投资者,导致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税收负担轻重不均,不利于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但尚未有具体税收法规予以落实,客观上存在逃税避税空间。

  针对现行私募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陈东征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和经验,结合中国税收体制,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

  首先,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各类投资基金的投资管道特点,制定公平统一的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明确包括公司型基金在内的各类投资基金如符合将每年所得90%以上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缴税等条件,均可不作为纳税主体。第二,明确由基金管理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条件和程序,切实防范各类逃税漏税行为。第三,对长期投资取得的资本利得,实施差异化的优惠税率。第四,降低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门槛,改进创业投资基金应纳税所得抵扣政策,将抵扣主体从基金改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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