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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积极推动短债扩容及两融资产证券化

分享到微信2015-07-11 09:04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刘伟来源:上海证券报

  近日,证监会决定将证券公司短期债(以下简称“短债”)发行试点范围从20家公司扩大到所有证券公司,允许其通过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交易场所发行与转让短债,同时允许券商开展融资融券资产证券化业务。至此,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推动短债扩容及融资融券资产证券化的落实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

  自2014年10月短债试点发布以来,有发行资质认可的20家券商积极参与,效果良好。截至2015年6月30日,在深交所取得无异议函(或备案通知书)的短债发行人为9家,共完成发行35只,金额总计为1028.7亿元。证券公司发行短债不仅解决了其融资渠道有限、融资品种单一、融资成本高企、融资额度严重受限的问题,同时为券商提供了市场化的短期融资工具和渠道,有效地提高证券公司的融资能力。

  目前,为方便全行业证券公司短债发行,深交所短债转让条件确认申请采用便捷的电子化申报渠道,完备性核对采取绿色通道的形式,如申报材料齐备且符合非公开发行相关要求即可最快在两个工作日内获取《转让条件确认无异议函》。

  融资融券资产证券化方面,深交所一直积极支持和拓展包括融资融券债权、股票质押回购债权、商业物业不动产、保障房建设等在内的创新基础资产类型开展资产证券化。针对证券公司融资债权资产证券化,深交所前期已就基础资产界定、基础资产管理和附属担保权益安排等方面进行多方论证,已有项目进入挂牌条件确认阶段。

  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备案制以来,深交所不断优化资产证券化挂牌转让业务流程,加强产品存续期持续信息披露监管。一方面,提高挂牌转让效率,优化评审流程,推行采用同一交易结构的多期产品实施框架式评审,提高成熟项目再次发行的评审效率;另一方面,强化持续信息披露要求,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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