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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股份:被吉林证监局、天津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分享到微信2016-06-30 20:54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一汽轿车(000800)和一汽夏利(000927)同时于2016年6月30日晚间公告,两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和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发给两公司控股股东一汽股份并抄送给两公司的《关于对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了解,2011年6月28日,一汽集团实施主业重组改制,成立了一汽股份。为解决同业竞争,一汽股份向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在成立后五年内通过资产重组或其他方式整合所属的轿车整车生产业务,以解决与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的同业竞争问题”。 

  经查,一汽股份未能按期履行上述承诺。为此,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4号指引》)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和天津证监局决定对一汽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提醒一汽股份严格按照《4号指引》的相关要求,在将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披露保证承诺实际履行的履约保证措施、超期未履行的具体补偿措施等,保证承诺事项的切实履行。 

  6月27日晚间,一汽轿车公告,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主要审议的12个议案中,一汽股份变更承诺事项履行期限的议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根据一汽轿车此前公告,一汽股份原计划5年内解决其与子公司一汽轿车、一汽夏利同业竞争的承诺无法履行,将再延期3年。对此,深交所、吉林证监局相继发函,要求一汽轿车尽快补充披露保证承诺实际履行的保障措施、超期未履行的具体补偿措施等,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并详细说明相关问题。(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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