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财政部公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明确了永续债的发行方和持有方应该如何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永续债都会“长久”,具体要看三个方面的合同约定,下面仅以发行方为例。
首先,看到期日。如果永续债合同规定该笔债没有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不能要求发行方赎回或者清算,对于发行方来说,该笔债可列为权益工具;在其它情况下,关键要看发行方可否无条件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对发行方来说,在会计处理上,只有可列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才会期限长久。
其次,看清偿顺序。如果合同约定下,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它债务,发行方可将其列为权益工具。
最后,看利率跳升机制。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利率水平,发行方可将其列为权益工具。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永续债都能保证期限长久,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而财政部的上述规定给了从业人士分析的蓝本。预计该规定发布后,将对永续债相关金融工具的相关会计处理争议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对未来市场上出现的新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具有参考指导意义,同时也能规范、引导和促进金融创新和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