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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拟增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章节

赵白执南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赵白执南)财政部网站10月27日消息,财政部就《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6章39条,修改为4章16条。在具体章节上,增加资产评估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两章,删除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三章。

  具体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本次修订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国有单位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进行监督。各级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依据各自职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二是关于国有资产评估范围。本次修订结合当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情况,对国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采取原则性表述与列举性表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对不同经济行为类别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予以明确。

  三是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本次修订删除了有关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的内容。

  四是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在坚持“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本次修订规范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明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国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是国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的必要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论在其有效期内作为作价参考依据。

  五是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本次修订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等国有资产评估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予以界定和规范,要求各监管主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资产评估法》为依据,明确国有单位、委托人、评估机构、评估师、相关工作人员在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处罚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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