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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控制196个证券账户操纵华平股份亏逾3亿元 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证监会网站1月11日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对熊模昌给予警告,合计处以205万元罚款,对吴国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85万元罚款。证监会同日更新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决定对吴国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操纵期间或涉案期间),吴国荣控制使用“白某飞”等186个个人账户和“金谷·信惠18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等10个机构账户,共计196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

  熊模昌与吴国荣签订《委托增持代持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熊模昌向吴国荣支付保证金,吴国荣按照1:4的比例提供配资资金。熊模昌通过熊某松、熊某楚、熊某概的银行账户,分三个阶段累计向吴国荣指定银行账户划转资金17200万元,吴国荣按配资比例转至其控制的配资账户。

  吴国荣通过周某珍、李某等人帮助寻找并确定配资账户后,经李某莉、李某、汤某仁等银行账户向配资账户划转保证金及利息。

  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196个证券账户在操纵期间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交易“华平股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及成交量,吴国荣主观操纵市场的意图明显。操纵期间未能盈利。

  操纵期间股票价格变动情况方面,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15日(多日跌停的前一交易日),华平股份股票价格从6.35元/股上涨至7.1元/股,涨幅11.8%,期间最高价8.86元/股,6月19日至6月26日股票出现多日跌停,截至6月26日,收盘价为3.81元/股。操纵期间账户组亏损32,372.3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交易“华平股份”期间增持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熊模昌向华平股份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减持情况与事实不符,导致华平股份后续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指出,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交易“华平股份”期间增持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14年修正《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行为。

  熊模昌虚假减持“华平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2014年修正《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对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熊模昌处以120万元罚款,对吴国荣处以180万元罚款;对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增持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对熊模昌处以25万元罚款,对吴国荣处以5万元罚款。对熊模昌虚假减持“华平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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