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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海南自贸港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7类项目将获专项投资支持

刘丽靓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记者 刘丽靓)国家发改委2月1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指出,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生态保护修复、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旅游业发展、全岛封关等风险防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重点功能平台建设等项目。
  《管理办法》指出,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项目建设应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原则,统筹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形成投资合力。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属于地方事权的一般性项目,可以市场化方式解决资金或者其他专项资金可以覆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管理办法》明确,专项投资重点用于支持体现中央战略意图、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既有资金渠道无法支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重大项目,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前期工作费的项目外);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和不能形成当年投资的项目;已完工项目;其他不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的项目,不属于专项投资支持范畴。
  《管理办法》指出,专项投资按项目安排,对中央单位(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地方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中央单位非经营性项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地方非经营性项目参照既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标准确定相同领域项目的补助比例;没有可参照标准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补助。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10%的比例进行补助。
  《管理办法》指出,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安排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安排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计划,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要求,将三年滚动计划中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至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区。
  《管理办法》明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按规定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已经完成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已开工项目报建手续是否合规完备;申报项目是否具有项目代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核验项目代码真实性、申报材料与在线平台上的项目信息是否一致;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是否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项目是否明确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是否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国家发改委受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后,重点审核是否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是否符合投资补助资金安排原则;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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