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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需要担责确权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 田利辉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近日,“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5名时任独立董事被罚超亿元连带赔偿责任,引发对于独董权责是否一致的大讨论。独立董事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践行者,也是公司董事会机制不可或缺的一员。然而,我国上市公司部分独立董事一度“花瓶化”“橡皮图章化”。这次康美药业独董追责既可督促独董履责,更应确立独董权限。

  应捍卫公众股东利益

  公司制意味责任有限,股东对于公司责任的承担直到其出资额为止。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是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董事在办理公司业务时如有疏忽,必须就疏忽而引起的损害对公司负责。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在公众市场筹资,存在众多股东,具有公众利益,故而存在更为严苛的法律法规。我国明确要求,上市公司需要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这一制度设计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这就是说,独立董事应该成为公众股东利益的捍卫者。

  维护公众利益,独立董事需要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意味着独立董事不能在公司内部任职,不能依附于公司大股东,不能和公司经营管理者存在重要业务关系,能够对于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独立董事的专业性意味着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公司治理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合格的独立董事需要“既独又懂”。

  合格的独立董事是公众利益的捍卫者,是上市公司制度不可缺少的角色。

  履职不足问题须改善

  独立董事角色重要,然而往往存在独立不足、能力不足、投入不足、信息不足等问题,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橡皮图章”。

  我国不少民营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不少国有上市公司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这意味着,独立董事的遴选过程往往是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决定的,而非中小股东参与的。这样,控股股东、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朋友们时常成为了独立董事。虽然相关部门对于任职资格、独董培训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要求,但依然无法改变“独董不独”的严峻问题。

  同时,不少独董是社会名流,是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独董资格,但不少社会名流未必真正懂得经营和管理,也不具备必要的法律和财务专业知识。不少独董缺乏进行公司治理研究或实践的经历,对于公司运营知识有限,专业性不足,出现了部分“独董不懂”的问题。

  有些公司有幸遴选到了既是社会名流,又是治理专家的人士,能够独立专业地开展工作。但是,这些人员往往身兼数职,时间和精力难免有限。同时,我国多数公司的独董收入相对于这些人的机会成本而言,相对较少。这样,有些“既独又懂”的人士投入时间严重不足,甚至对于公司的报送材料都懒得花时间阅读,仅是签字画圈而已。

  少数公司拥有“既独又懂”的董事,而且这些独董还乐意投入时间,开展公司治理。然而,在具体工作中,独立董事和控股股东、管理层难免存在不同意见。这时,某些公司可能会认为这些独董干扰了运营,降低了效率,成为了麻烦制造者。有些内部人开始玩弄信息的游戏,只是给予这些独立董事经过精心遴选的片面信息。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是难以做出正确判断的。

  这样,很多公司的独立董事只是公司合规要求的结果,是公司公众形象的点缀,成为了“花瓶”,并没有承担起对于公众利益保护的责任。无论源自独董自身还是上市公司,这一履职不足的问题必须改善。

  建设权责对等的独董制度

  近期“康美药业案”判决时任独立董事的高额连带赔偿责任是依法办事。倘若市场能够正确看待,近期出现的独董辞职潮可能成为我国公司治理质量提升的有效契机。

  独董辞职是担心公司业务存在问题而形成对于独董个人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所辞职的公司或确实存在问题,或者所辞职的独董确实不知道公司的实际情况从而形成无端焦虑。倘若所辞职的公司存在公司治理问题,这次辞职事件或能给予市场和公众了解公司真实情况的机会。倘若所辞职的公司没有问题,但由于康美独董的重罚形成某些独董的焦虑,那么这恰恰是开展独董更替,获得“既独又懂”且能投入的独董人员的契机。当然,当前由于独董任职资格等限制和我国独董人才储备的问题,目前更为需要的是现有的独立董事切实负起责任来,在康美事件的震慑下,学会公司治理,投入所需精力。

  故而,借助这次辞职潮,相关部门应该考虑更好地推动独董制度建设。相关部门应该借此机会,普及独董具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基本法律事实。从而,督促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主观上切实负起责任来。相关部门应该携手独立董事,推动上市公司提升对于独立董事的信息披露质量,形成独立董事在公司内控中的地位和标准,推动上市公司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予以确权赋能。相关部门应该推动独立董事职业化,推动上市公司切实承认独立董事专业服务的市场价值,形成独立董事市场。可以考虑,证监会或交易所等有关机构协助上市公司来遴选推荐独立董事,而非上市公司自己任意选聘,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独立性和专业性的问题。当然,倘若操作不当,也可能形成新问题,干预企业的市场化运行。独董制度的改革需要相关部门的精心设计。在相关部门的推动下,我国独立董事完全有希望从上市公司的“花瓶”转变为上市公司的“镇尺”和“墨线”。

  我国需要建设权责对等的独立董事制度,我国更加需要一大批既独且懂、忠诚审慎的独立董事专业队伍。只有切实改变独立董事“橡皮图章”的局面,只有具有专业能力的独立董事切实担责、履职和行权,我国上市公司的公众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水平才能有效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才能取得长足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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