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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真的要来了!谁可以申请?是不是不用还钱了?

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真的要来了!谁可以申请?是不是不用还钱了?

  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真的要来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图片来源 / 深圳人大网

  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

  那么,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

  谁可以申请?

  个人破产后是不是不用还钱了?

  这会不会成为老赖们的逃债工具,成为老赖们的狂欢?

  什么是个人破产?

  2019年7月份,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而所谓个人破产制度,通俗地说,个人破产就是指欠债的人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又跟债主无法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纾解、救济体系,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淖中解救出来,给他们东山再起机会,而不是让他们因创业失败而走上跳楼、自杀的不归路。

  为什么要建立?

  主要是为了给“诚实但不幸”的人一次机会。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相关说明中称,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通过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既能够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又能够有效降低单一债权实现的成本。同时,破产保护也能够防止过度负债的个人债务人陷入绝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业产生的社会成本。

  谁可以申请?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注意,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另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是不是不用还钱了?

  “不是不用还钱,而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陈夏红表示,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豁免债务是有条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也不是说马上就给你豁免,国外像美国要七年,香港要五年,这个期间你还要不断还债。

  一个比较著名的案例就是,歌曲《只要你过得比我好》的演唱者香港艺人钟镇涛,2002年曾申请个人破产。在破产期间,钟镇涛赚来的收入都要上交,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其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

  而在2019年,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在温州办结。该案件中,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还款。

  具体到深圳,按照《征求意见稿》,免责考察期为三年,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

  一是限制消费,包括不能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能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不能旅游;不能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等。

  二是限制职业资格。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逃债工具?

  记者发现,民众普遍担忧一个问题,那就是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们的狂欢,成为一些人“假破产、真逃债”的逃债工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同时,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专家建议,必须警惕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可能性,必须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律师:深圳制度体系较完善

  恶意逃债成本高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杨科律师表示:

  因为深圳具备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个人的财产和债务相对透明,因此债务人恶意隐瞒收入和转移财产不太容易,想通过个人破产来逃避债务的成本较高,较难实现。而这也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率先面世的原因之一。

  同时,杨科认为,即使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债务体系在深圳制度监管下相对比较透明,但债务人交易的对象、亲属和朋友等并不一定受深圳的监管体系管理。而且与企业法人不同,个人没有完整财务账簿,其现金资产和债权的转移比较隐蔽。比如,个人现金借款和口头合同在法律上是受到认可的,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就可能虚构债权,还可能通过深圳之外的法院来确认债权。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和深圳法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就很难查明并准确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

  对此,杨科认为,“这些问题非深圳一城可以解决,需要对全国制度进行系统性设计,如未来考虑建立新的法律规则从严审查个人交易、口头合同及赠与行为,规定个人薪金及劳务收入不允许大额现金交付,规定非特殊情况个人不允许提取大额现金等。这样或可在一定程度上堵住转移现金财产,虚构债权的漏洞。”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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