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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善后处理:政府主导为主 市场化机制待建

方海平21世纪经济报道

  市场化机制路漫漫

  高风险对应着高收益,违约对于市场而言其实是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在成熟市场,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有明显差异,评级公司等相应的市场服务机构也会针对不用等级的信用债提供不同的服务,由此形成了可供“秃鹫”投资者生存的土壤。事实上,据记者了解,在目前违约风险较大的环境下,国内市场上,不少有此意向的风险资金也开始活跃起来。不过,要形成完善的市场还需市场机制、法律环境等多方面的改善。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曙光、刘欣东撰文指出,沪深交易所均对违约的公司债券采取停牌措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则也要求债券于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终止交易流通。这意味着违约债券难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即丧失流动性,债券无法交易会大大影响处置效率。

  金融领域资深律师常彦波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发生的违约事件中,绝大部分都还是采取自行协商的方法解决,寻求司法诉讼的尤其是诉讼破产的案例虽然也有,但是极少。“事实上,我国的破产法此前不太有实践,法院一直没怎么受理过破产申请,这几年违约多了,政府也有意推进破产兼并整合,2016年-2017年左右,法院才开始受理破产的案件。”

  据东方证券研究所统计,截至2018年一季度,市场上共有64次债券发生70次违约,违约后最终选择债务重组的共有12只,全部回收的有6只,部分回收的1只;选择求偿诉讼的有20只,其中2只部分回收,18只全部未回收;违约后选择破产重整的18只,其中仅1只部分回收,17只全部未回收。

  常彦波表示,我国目前债券市场上对投资者的保护制度主要是持有人大会制度,而从多起违约事件中反映出,该制度对投资者的实际保护效力非常有限。如召开持有人大会的触发条件不够细致具体;会议审议事项实际意义不大,所提议案的执行力度不够。另外,相对于国外受托管理人拥有更多的权利空间,问责机制较为完善,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实际操作性不强。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细化。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随着债券违约风险的不断暴露,在这个过程中监管机构也确实在不断完善这些制度建设,比如去年,沪深两大交易所均发布了《公司债券存续期风险管理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均发布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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