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诉讼
考虑到并不是所有的违约情景都适用《破产法》,因此本文开篇先介绍破产诉讼,厘清申请破产的条件和程序,便于进一步理解破产诉讼和普通违约诉讼的区别。
(一)破产条件
根据我国《破产法》,债务人申请破产需满足债务违约和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两个条件。
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且在目前国内的司法体系下,对债权人的权益还相对给予了一定保护,表现在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条件放宽且举证责任轻等方面。原则上,只要存在债务违约,债权人就可以提起申请,不一定需要债务人资不抵债。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不以债务人资不抵债为必要条件,但最终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仍然要基于以上两个破产条件,如在破产宣告前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需在规定申报期限(最短不能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内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自动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可对核查债权、监督和申请更换管理人、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通过重整计划和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方案进行表决。未申报的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补充申报,并不意味着不能获得赔偿,但失去了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的权利。
(二)破产程序
破产主要分为重整、清算、和解三种程序,其中债权人可以提起的只有重整和清算两种,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1.重整
重整是指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不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继续经营其业务。
一般来说,在重整期间,各债权人不能单独个别地追索债权。但如果企业在重整期间有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经营状况继续恶化,法院可以在债权人的请求下裁定中止重整程序,宣布债务人破产。也就是说,只有重整确实无法进行下去的时候,企业才会真正破产。因此,重整更适合于债务人经营仍有好转可能,只是财务负担过重导致违约,如甩掉一部分包袱后经营状况可能出现实质性好转的情形。
2.清算
清算是指由法院强制执行、变现债务人全部财产,按法定顺序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清算适用于债务人自身经营出现不可逆转的恶化,即使剥离一部分财务负担仍不能好转,且如不立即清算,偿债能力将继续下降的情形。
(三)破产诉讼适用情形
破产诉讼比较适用于债券到期时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债券到期前债务人已有多笔债务逾期,甚至主要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
在实践中,由于公募债券违约仍有较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因此其违约往往确系债务人已无偿债能力,纯粹想逃废债务的情况较少。另外由于国内债券缺乏交叉违约条款,债券投资人相对银行等其他债权人来说对企业资产的控制能力天然较弱,因此公募债券违约时债务人大量资产往往已经被其他债权人采取过限制性措施,典型的如财产保全。根据《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符合破产条件,提起破产诉讼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而且,根据《破产法》第十九和第四十六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且执行程序中止,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进入破产程序后同一顺位债权的受偿率相同,因此如果债券到期前债务人已有多笔债务逾期,甚至主要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直接提起破产诉讼对晚到期的债券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