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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证券被任职11年员工告上公堂 判付约21.6万元团体年金

林倩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林倩)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联证券”)与前员工张某甫的劳动争议一审判决书,双方争议的主要矛盾是国联证券未划转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员工团体年金。经一审法院判决,国联证券应支付张某甫团体年金保险约21.6万元。

  中国证券业协会信息显示,张某甫2007年3月登记入职国联证券,并于2018年7月办理了离职登记,在国联证券的任职时间长达11年。

  张某甫认为,自己因国联证券克扣工资而被迫辞职,同时张某甫对2017年-2018年任务情况说明、国联证券在岗考察人员管理办法、有关2017年底考核民主测评、原告在岗考察审批表及年终考核结果说明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并称国联证券提交的张某甫2017年度考核评定流程与在其他案件中提交的不一致。

  但是国联证券主张,张某甫在公司无任何过错的情形下主动辞职,故其无权获得企业交费计入个人账户的累计额及此部分的投资运营收益,且公司未拖欠张某甫2018年1月至6月工资。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张某甫与国联证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国联证券投保了团体年金保险,该险种由国联证券和张某甫共同交费,企业交费金额是员工交费金额的两倍,被保险人是张某甫。一审法院认为,此前(2018)粤0304民初41972号、(2019)粤0304民初11453号判决书已生效,该两案判决书认定国联证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某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因自身原因离职。《国联证券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方案》规定,个人交费部分及此部分的投资运营收益自交费之日起权益全部归个人所有,因张某甫并非因本人原因离职,故其企业交费计入个人账户的累计额及此部分的投资运营收益的权益亦归张某甫所有。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称,张某甫、被告双方均确认张某甫企业年金个人交费账户金额为68671.01元,个人交费红利账户金额为5521.7元,团体交费未归属账户金额为131339.36元,团体交费未归属红利账户金额为10463.24元,因张某甫与国联证券建立劳动关系,且团体年金保险系由国联证券投保,故国联证券应支付张某甫团体年金保险共计215995.31元(68671.01元+5521.7元+131339.36元+1046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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