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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业绩不达标 六名保代收证监会“罚单”

林倩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林倩)3月28日,证监会发布三条行政监管措施,涉及三家券商的六名保荐代表人,主要系投行项目中,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经查,发现王行健、张恒保荐的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据中证协信息显示,王行健、张恒分别自2015年3月、2012年10月起任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

按照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在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暂不受理王行健、张恒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王行健、张恒出具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同时,证监会发现唐满云、陈默保荐的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中证协官网显示,唐满云于2017年7月任中银证券保荐代表人,并于2020年12月离职。陈默则于2017年10月加入中银证券且任职至今。

按照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在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暂不受理唐满云、陈默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唐满云、陈默出具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此外,郭威、刘爱亮保荐的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中证协官网显示,郭威、刘爱亮分别于2008年9月、2010年11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分别自2014年9月、2015年7月起任保荐代表人。

证监会决定认定郭威、刘爱亮为不适当人选,在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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