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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借他人账户炒股 渤海证券被出具监管警示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报中证网讯(记者 谭丁豪)4月3日,天津证监局对渤海证券出具监管警示函。天津证监局表示,渤海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员工在任职期间曾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二是个别员工曾在自营部门和投资银行部门同时履职。

天津证监局表示,上述问题反映出渤海证券人员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第六条第六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渤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津证监局认为,渤海证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切实提升人员管理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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