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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沪港通将于11月17日起正式开始

蔡宗琦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决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正式启动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沪港通下的股票交易将于2014年11月17日开始。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决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正式启动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沪港通下的股票交易将于2014年11月17日开始。现公告如下:

  一、 今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以来,两地监管机构在启动沪港通的准备工作上通力合作。目前,沪港通交易结算、额度管理等相关业务规则、操作方案及监管安排均已确定,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取得良好结果,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二、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就沪港通项目涉及的跨境监管合作原则和具体安排达成共识,并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以加强双方执法合作,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各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沪港通正常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订立监管合作安排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突发事件,确保两地投诉渠道的开放和诉求的有效便捷处理。

  两地已就沪港通投资者教育达成合作安排,继续做好沪港通投资者教育和投资知识传播工作。

  三、 两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沪港通各项职责,组织市场各方有序开展沪港通业务。证券公司(或经纪商)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两地市场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实践操作的差异,审慎评估和控制风险,理性开展沪港通相关投资。

  市场各方应利用好正式启动前的时间,进一步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沪港通试点顺利开展。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沪港通大事记:

  今年4 月10 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批准在中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建立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为“沪港通”。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其中,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沪股通,则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8 月中旬,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草案)》。目前,相关草案还将等待证监会最后的批准。在获得证监会批准后,上交所将正式发布《沪港通试点办法》,这之后券商就可开始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事宜。

  9 月4 日,港交所旗下的联交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建立沪港通订立“四方协议”,明确各方就沪港通股票交易、结算、存管、市场监察的各项权利及义务,该协议是沪港通最为基础性的操作文件。

  在9 月19 日证监会的例行通气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8 月30 日、9 月13 日集中开展了两次全网测试,沪港两地180 多家券商(约占市场交易份额的80%)参与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各方的技术系统基本就绪,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但具体启动时间还未确定。

  当天,上交所负责人也介绍称,有关规则协议已基本定稿,针对会员沪港通技术系统的检查工作已接近尾声。此外,在跨境监管合作方面,“已就两所监察合作事宜达成一致”。 

  11月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发布会上回应媒体询问时表示,目前沪港通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到了最后阶段。他同时就沪港通试点在实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关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信息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信息披露、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上限计算和认定、资产管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权益披露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

  1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决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正式启动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沪港通下的股票交易将于2014年11月17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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