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完成公司债半年报信息披露监管 整体披露质量有较大提升
强化重点行业、私募债券监管 推动中介机构尽职履责
据上交所消息,目前沪市2016年公司债半年报披露已基本完成。总的来看,今年沪市公司债披露及时性大大改善,整体披露质量有较大提升,强化监管取得了明显效果。
披露及时性大大改善
上交所从2015年年报开始,将及时性作为信息披露监管的首要任务,集中处罚了一批年报披露不及时的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在7月发布的《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中,上交所再次强调了及时性原则,重申半年报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原则上不得申请延期披露。
从半年报披露情况看,披露及时性相较年报进一步改善。截至8月31日(半年报法定披露截止日),仅有4家公募公司债、11家私募公司债、15家企业债发行人未披露半年报,准时披露率达到99%。截至9月30日,全部公司债券均披露半年报,仅7家企业债发行人尚未披露。对上述未在法定披露截至日披露债券半年报的发行人,上交所已视情况全部采取了监管关注或监管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从已经披露的半年报来看,今年整体披露质量有较大提升,基本能够按照《准则》规定格式进行披露,披露内容较以往更为详尽。但也存在个别发行人公司债券半年报未完全按照《准则》格式披露的问题,完备性有所欠缺。同时,本次半年报也反映出部分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不强、有效性不足的问题,比如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披露较为笼统或含混不清,发行人经营、财务指标和会计数据重大变动的具体原因披露不清或以指标解释指标等。
本次半年报监管,上交所对全部公司债券半年报进行了认真的事后审核,并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对披露质量不佳的发行人及时进行了监管问询,共出具问询函41份,要求发行人补充说明、更正或披露,督促发行人披露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和关键信息,维护市场公开透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强化重点行业监管
与公司债券年报监管相比,上交所今年半年报监管体现出一些新特点,关注的重点也更加明确。
一是强化对重点行业的监管。本次半年报监管尝试对房地产和过剩产能行业的债券发行人进行重点监管,配备具有一定行业经验的专门监管团队,结合过剩产能和房地产行业的各自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问询和监管。对过剩产能行业发行人,重点关注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去产能的进展情况和相关措施实际效果,新增投资和技术改造情况,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受到监管处罚的情况等。对房地产行业发行人,重点关注在报告期内去库存情况,新增土地储备和购置情况,三四线城市业务占比情况,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及利润占比情况,新增借款和债务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和资金往来占款情况,哄抬地价、捂盘惜售违法违规情况等。
二是更加聚焦重点监管事项。比如,要求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详细情况;要求披露主要财务指标和会计数据发生重大变动的具体原因;对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如投资收益等非经常性损益,要求披露发生重大变动的具体原因等。
三是加大对私募债券的监管力度。从融资规模来看,私募公司债券已占上交所债券市场较大比重。今年年报监管发现,因事先约定存续期内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对定期报告披露的约定不明确,实践中很多私募债券都不披露年报或半年报,导致投资者和监管部门难以跟踪了解债券相关信息和风险变化。因此,在半年报开始披露前,上交所重点对私募债券披露定期报告的约定情况进行了集中排查,摸清了有关情况,做好私募债券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在半年报监管中,对按规定或约定须披露定期报告的发行人,上交所根据私募债券的特点,依规进行了监管。
为加强私募债券风险监测预警,防范私募债券市场风险积累,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日前上交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新申报或已申报尚未发行的私募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披露定期报告。下一步,上交所将修改私募债券相关业务规则,进一步加大对私募债券的监管力度。对于约定不披露定期报告的存量私募债券,上交所将通过加强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监管,引导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披露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情况等影响偿债能力的关键信息。
四是严肃处理以定期报告替代临时报告问题,对明显违反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发行人采取了监管关注的自律监管措施,共发出监管关注函23份。
五是注重监管的后续整改落实,确保达成监管目的,取得监管实效。对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发行人进行监管问询后,指定专人督促发行人按时补充说明、更正和披露,直到把问询事项“说清楚、讲明白”。在整改完成前,将相关债券及其发行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加强存续期监管与债券预审核的监管联动,对此类发行人再次发行债券的申请进行重点关注和适当冷处理,要求在完成信息披露问题整改后方可继续推进。
推动中介机构尽职履责
在公司债券半年报监管的另一重点工作是推动中介机构尽职履责。针对部分发行人未按时披露半年报、以定期报告替代临时报告等违规行为,上交所除对发行人处以监管关注和监管警示措施外,还对相应的承销机构和受托管理人出具了6份监管函件,要求核查其在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问题,问询其是否尽到信息披露督促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效果不佳的原因,是否建立了履行义务所必须的机制和制度,以及拟采取的整改计划或措施。
针对半年报披露质量不高问题,特别是募集资金使用、资金往来等重要信息披露不清楚、不到位、不充分的,上交所除要求发行人进行补正披露外,还视情况向9家发行人的受托管理人进行了问询,要求受托管理人对发行人相关信息进行深入核查,发表明确核查意见,提供相关依据,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的作用,督促受托管理人履职尽责。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总结年报及半年报披露监管经验,不断完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一是针对定期报告披露中存在的常见问题,研究制定信息披露监管指引,就定期报告披露的标准及要求予以细化,统一信息披露监管尺度,规范发行人信息披露行为。二是尽快推动制定并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人临时公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指导发行人加强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三是启动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修订工作。四是建立对发行人的常态化信息披露培训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