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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外汇对冲渠道 外汇市场对外开放再提速

彭扬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13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当前国内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程逐渐加快,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的参与程度不断上升。本次优化政策坚持促改革和防风险并行,既要“放得开”也能“管得住”。

  国内外汇市场对外开放加快

  国际清算银行三年一次全球调查数据显示,2019年,境内外汇市场日均交易量1360亿美元,已成为全球第八大外汇市场,市场占比由2016年1.1%上升至2019年1.6%。

  当前境内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程逐渐加快,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的参与程度不断上升。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逐步增强的市场环境下,境外投资者持有人民币债券存在管理外汇风险的需求。

  目前外汇风险管理工具为五个,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显示,2019年境内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各类工具累计交易29万亿美元,流动性完全可以满足境外投资者。

  事实上,早在2017年,外汇局就已发布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这两年多时间里,外汇市场的交易模式、产品等都有所变化,因此,针对境外机构投资者需求,对通知做出一些完善。

  2019年11月14日,外汇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期共收到意见建议38条。

  其中被采纳的主要包括:建议允许境内证券公司参与提供外汇对冲服务;建议境外银行发行的产品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建议通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套保的,近端结售汇可以与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境内银行办理;建议明确3家境内金融机构名单可由结算代理行统一向交易中心备案;建议细化外汇衍生品敞口的5个工作日调整要求等。

  丰富外汇对冲渠道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政策的优化重点是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多方询价需求,将由结算代理人单一提供外汇对冲扩大到多种外汇对冲渠道。

  本次通知按照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和银行类投资者分别增加外汇对冲渠道。上述负责人介绍,一是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选择3家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优化),或以主经纪业务模式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外汇对冲(新增)。二是境外银行类投资者除上述两种渠道外,还可以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现有)。

  另外,本次政策优化创新引入主经纪业务。通知指出,境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据介绍,主经纪业务是国际外汇市场的一种成熟交易模式,指客户借助主经纪商(多为大型银行)的身份和资信开展交易,从而获得更好的交易条件。主经纪模式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共享主经纪商的信用网络和清算服务,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对手方达成交易。

  “这是境内外汇市场的创新性探索,既有助于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管理债券投资项下的外汇风险,也丰富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模式,优化外汇市场基础设施。”该负责人称。

  另外,本次政策调整了实需管理方式。上述负责人表示,政策明确了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外汇对冲时应书面承诺遵守套期保值原则,交易对手不承担审核义务。实需管理由交易对手审核转变为境外投资者书面承诺,简化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展业流程,降低了境外投资者交易成本,同时确保实需原则实施的实践性和灵活性。

  完善防风险配套措施

  在对外开放过程中,防风险举措也必不可少,仍然会坚持实需原则。上述负责人表示,本次政策上继续明确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冲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应遵守套期保值原则。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是基于对冲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或者说债券投资项下的外汇风险敞口是外汇衍生品的交易基础。

  该负责人表示,实需原则是国内外汇衍生品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这与市场参与者自身的审慎交易原则是内在一致的。这既维护了外汇市场秩序,也为市场参与者的交易灵活性提供了保障。在实需原则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对于单只债券或债券组合投资的外汇风险敞口状况,灵活选择外汇衍生品工具,以及运用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

  在优化交易信息采集方面,本次政策明确,柜合模式中,作为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对手的境内金融机构应每日向外汇交易中心报送当日外汇对冲交易数据,保证监管信息的及时、完整;直接入市模式和主经纪模式的外汇对冲数据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直接采集。根据外汇对冲渠道的不同特点,安排相应的数据统计方式,既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境内金融机构,同时确保监管部门全面及时地掌握市场动态。

  此外,这位负责人强调,通知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渠道(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QFII/RQFII和债券通两种渠道的外汇风险管理已另有政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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