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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号1月17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批复称,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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