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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控股虚假陈述遭诉讼 法院终审支持投资者索赔

陈剑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陈剑)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的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控股”)虚假陈述支持诉讼案件,获二审终审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天成控股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天成控股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将向投资者张某赔偿4万余元。

  2018年1月9日,天成控股因2016年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业绩披露差异被证监会立案稽查,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成控股在资产置换事项的收益确认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提前确认了收益,使其2017年1月25日发布的2016年度业绩扭亏为盈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虚假记载行为。天成控股、时任财务总监马滨岚、董事长王国生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被行政处罚。

  天成控股被行政处罚后,中小投资者纷纷维权。据公告,公司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涉及243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金额共计4852.58万元。后续公告显示投资者陆续提起诉讼索赔。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指派公益律师张学霖支持投资者张某于2019年3月28日提起诉讼,秉承“追首恶”的原则,向马滨岚、王国生、天成控股索赔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4万余元。

  2019年5月31日,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年10月30日,投资者收到一审判决,贵州中院全额支持原告投资者张某诉求,被告天成控股、马滨岚、王国生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天成控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2日,天成控股虚假陈述纠纷上诉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司更换了代理律师并增加提交证据数十份。2020年3月投资者收到贵州高院终审判决,贵州高院驳回天成控股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法》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监高责任,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惩罚力度加大。近年来,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实践中,法院在判决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予以明确认定,这对加强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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