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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优势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邢会强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日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康美药业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及时申请启动了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作为我国新证券法创新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诉讼制度,有利于解决证券纠纷不断增长所带来的种种挑战,无论是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第一,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大幅度提高资本市场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以落实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要求。我国新证券法所创立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制度,这意味着受损投资者只要不声明退出,即默认委托了投资者保护机构进行民事诉讼。换言之,凡是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只要不反对,不“声明退出”,“不费一兵一卒”,就参与了诉讼,就有机会获得赔偿。这大大降低了投资者诉讼维权的门槛,最大限度地将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都纳入了救济范围,有利于扩大索赔的投资者数量和索赔金额,有利于弥补以往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制度短板,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曾在多次会议中指出,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及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发展,必须从严从快从重打击。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落实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优化资源配置。

  第二,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强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民事责任追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证券市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违法违规成本不高,与证券违法违规所获得的巨额利益相比,有限的行政罚款、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责任往往像“毛毛雨”,对于违法者来讲不痛不痒,不足以起到惩罚和阻吓作用。实际上,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除了要加大刑事、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之外,更要加大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制裁中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金,以及行政罚款,都是上缴国库的,投资者的损失仍然没有得到弥补。因此,对于令人深恶痛绝的侵犯投资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更为现实、对广大受害者更有意义的恰恰就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让违法违规者“赔得倾家荡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利于弥补以往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制度短板,切实弥补投资者的损失。

  第三,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打通投资者“维权难”痛点。以往,当投资者受到证券违法行为的侵害时,由于个体非常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以及诉讼能力有限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起诉,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即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这是证券民事诉讼的痛点之一。而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广大投资者进行诉讼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特别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是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坚持公益属性,除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将向法院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申请列入执行分配方案。关于原告诉讼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可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这就显著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避免了美国式集团诉讼下代理律师的高额律师收费,有利于解决投资者众多且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有利于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解决我国当前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损投资者“维权难”问题。

  总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对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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