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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有哪些?

深圳证券交易所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4.1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三)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五)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第三项情形,由本所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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