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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募集入口“设卡” 加速行业优胜劣汰

王宇露 中国证券报

9月4日,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通过卡住“募资”这个入口,从行业源头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加强投资者保护。短期来看,机构募资难度或将提升,但长期有助于加速行业优胜劣汰,推动私募回归“私”募本质,告别野蛮生长,引导行业向合规化、高质量发展转型。

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

新规提高合格投资者标准,就个人投资者而言,需具有二年以上投资经历,同时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等硬指标,且首期实缴不低于100万元。

星石投资表示,这意味着未来私募募集层面的“去散户化”,真正回归面向高净值人群的“私”募本质,通过抬高门槛,做实投资者保护。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瀚表示,《募集办法》中关于个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既有宽松之处,比如新增家庭金融资产作为衡量个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之一,将特定机构的高管直接纳入合格投资者范围;也有趋严的内容,比如对私募管理人普通员工跟投要求是特定岗位,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适当性方面总体趋严,如第5条、第6条规定“可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均被要求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在抬高门槛的同时,《募集办法》也进一步加强对自然人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许瀚表示,比如第7条增加了对风险较大的投资标的,如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单一标的、境外投资、场外衍生品等,制定了更高的自然人投资者标准,客观上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一家百亿级私募的市场总监表示,合格投资者门槛提升,短期看,会使得私募管理人募资难度加大,但长期逻辑是“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长期看有利于降低纠纷、提升行业公信力。对真正有实力的管理人来说,客户质量提高反而是好事。

在格上基金研究员蒋睿看来,《募集办法》聚焦合格投资者认定与募集环节,贯穿“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加速私募基金"1+N+X"规则体系建设,补齐私募行业2026合规大年拼图。该办法严打拼单、代持、伪造资产等乱象,以专用账户、外部监督、内控及穿透追责构建资金安全框架,抬高合规门槛,推动行业规范与分化。

厘清私募基金募集红线

《募集办法》明确募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严禁通过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同时,《募集办法》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募集过程中的禁止行为,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诱导性宣传、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募集办法》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和监管要求,并针对每一环节作出规范。

许瀚分析,《募集办法》提出多项“明确”。例如,第15条明确了私募募集行为“八不得”;第16条明确了私募可公开宣传的内容边界;第17条要求私募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明确投资者风险评估频次及有效期管理;第33条明确私募销售机构不得擅自变更私募管理人的募集文件等。

星石投资表示,《募集办法》封堵过去依赖“保本保收益”话术、借道第三方违规代销的“捷径”,募集流程中强制性的“双录”留痕和严格的适当性管理,将促使私募资金从“短期博弈”转向“长期配置”。

蒋睿表示,《募集办法》落实后,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将严格执行特定对象确认、适当性评估、风险揭示、录音录像等全流程留痕安排,规范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书等募集文件,并强化资金安全与内控,按要求开立并使用募集结算专用账户,配合监督机构监督,加强合规风控、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建设。

从规模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

前述百亿级私募市场总监表示,从《募集办法》的内容可以看到未来私募行业将会出现新的变化,行业有望从规模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从获客驱动转向服务驱动,从销售导向转向投资者陪伴导向,这将会促进私募行业销售、市场考核体系以及人员管理模式的积极变化。

许瀚认为,《募集办法》后续正式出台,对厘清私募基金募集红线,进一步促进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规范化,体现不同投资风险的差异化意义重大。同时,通过加大对募集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也将进一步加强对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力度。

星石投资表示,《募集办法》通过卡住“募资”这个入口,从行业源头树立合规意识。新规精准打击“通道”“自融”等乱象,将直接加速行业的优胜劣汰和生态重塑。短期看,部分不合规的中小机构和风险项目面临募资难,但长期看,合规经营的头部管理人将获得资金青睐,市场资源将向真正的价值发现者集中。总体而言,此次征求意见稿释放了明确的信号:私募基金告别“野蛮生长”,监管正在引导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有序进入,为行业未来的“健康扩容”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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