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新三板股权交易税收核查引热议 征与不征亟待明确

吴柳雯 盛景荃上海证券报

  地方曾现“典型案例”

  针对新三板股权交易环节的征税行动,其实由来已久。在江苏省某地税务局官网“以案说法”的子栏目下,就有一个《“新三板”股权转让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的案例。该案例发布时间为2017年4月12日。

  “案情简介”指出,自然人A将其持有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企业B,并取得股权转让收益,但企业B没有代扣代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此,税务机关责令企业B对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地方税务机关表示,《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所以部分纳税人误以为个人转让新三板股权可以和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一样,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原则上比照”不应当作为税务执法的依据,应有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撑。

  此外,如果新三板的税收政策和A股市场一样,有关部门会单独发文或者在文件里明确规定。比如《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因此,地方税务机关综合判断认为,依照现有的文件支撑,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票不应随意参照A股上市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