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信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9月4日消息,为健全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治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自9月4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吸收继承、合并整合前期出台的银行、保险、信托信息披露办法的主要内容,统一了信息披露标准,将适用范围拓展至金融监管总局监管的各类型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对现行相对零散的规定进行整合,提高了查询和落实规定的便利性。
《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行为,要求机构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压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完善了监管框架,规定了监管评价、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管问询、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同时,根据不同机构类型特点明确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从信息披露范围来看,《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信息、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信息、风险管理信息、资本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
从信息披露渠道来看,《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相关信息。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拓宽信息披露渠道,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及行业协会网站等行业统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银行保险机构在公司网站以外的公开渠道发布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网站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网站的披露时间。
《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暂缓披露、免于披露的事项及其审核流程;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负责本机构信息披露,对本机构信息披露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长是本机构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本机构信息披露管理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与产生信息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同时,《办法》完善监管框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管评级等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违反本办法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违规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责任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违反本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进行处罚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存在因信息披露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法》是坚持金融为民、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外部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同时,信息披露作为银行保险机构与社会公众沟通信息的桥梁,为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科学评估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状况提供渠道,有利于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作出合理决策,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