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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振海:建议修订反洗钱法

彭扬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周振海建议,从扩充洗钱上游犯罪类型、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涵盖范围、明确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提高行政处罚的惩戒力度等方面对反洗钱法进行修订,完善部分条款。

  具体而言,一是扩充洗钱上游犯罪类型。建议参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四十项建议》相关规定,在反洗钱法第二条中,将诈骗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偷税犯罪、盗窃犯罪、抢劫犯罪、制假售假犯罪等列入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更好地满足国际反洗钱司法合作的要求,充分发挥对相关犯罪的遏制和震慑作用。

  二是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涵盖范围。在反洗钱法附则第三十五条中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贵金属交易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非金融机构,为推动特定非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细化部门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反洗钱分工协作。其中包括,在反洗钱法第一章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建立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安全、税务、监察、海关等部门之间建立以金融情报为纽带、以资金监测为手段、以数据信息共享为基础的监管协作机制;在反洗钱法第二章中明确反洗钱相关部门的范围和具体工作职责。

  四是明确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将反洗钱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坚持‘风险为本’的原则,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引导反洗钱义务机构积极主动加强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提升反洗钱义务机构整体工作有效性。

  五是强化义务机构反恐怖融资义务。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恐融资义务,充分发挥其在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六是提高行政处罚的惩戒力度。完善反洗钱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通过增加行政处罚情形、提高行政处罚金额上限,增加义务主体的违法成本,真正发挥行政处罚对义务主体自觉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震慑、警示和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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