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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

周松林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据投服中心31日消息,为落实《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关于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保机构)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规定,依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67号),规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活动,投服中心起草并公开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业务规则》共六章31条,明确了参加诉讼的投保机构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对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选定、投资者特别授权获取、代为登记及参与诉讼活动等进行了规定,并特别涉及了回避、保密、费用、档案管理制度等。

  该规则核心内容体现为:一是明晰了投服中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投服中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实施过程包括内部决策和具体实施两个阶段。二是明确了投服中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益属性原则。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关于法院依法向原告收取的诉讼费用,投服中心将依据《若干规定》,作为诉讼代表人向法院依法申请减交或免交等,并向法院主张败诉的被告赔偿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借鉴境外投保机构有关费用的相关规定,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明确投服中心不收取其他费用。三是规定了投服中心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标准。四是明确了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的权限。投资者默示参加权利登记即视为赋予代表人特别授权,不同意的可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五是明确了诉讼代表人如何履行通知义务。六是规定了投资者可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阶段。在一审判决前,赋予投资者“两次退出”的选择权,实现了诉讼效率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衡。七是强化决策科学性及监督管理。

  前期,投服中心已召开两次专题座谈会,同时向证监会相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共13个部门、单位,人民法院,投服中心公益律师、行权专家委员及知名专家学者等共34个外部单位或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并基本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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