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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一飞:试点地区的数字人民币也要进行大额存取现登记

彭扬 赵白执南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 赵白执南)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日前撰文指出,数字人民币也要遵守大额现金管理及反洗钱、反恐融资等法律法规。比如,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为配合反洗钱相关工作,试点地区的数字人民币也要进行大额存取现登记,相关机构应就数字人民币的大额及可疑交易向央行报告。

  文章强调,由商业银行提供数字人民币的兑换服务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人民币管理条例》赋予“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配合人民银行管理人民币流通的权利,人民币现钞发行主要通过银行的现金收付业务实现。因此,商业银行具有为数字人民币提供兑换、流通服务的法律基础。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不具备为M0定位的数字人民币提供兑换服务的制度基础。因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只能由商业银行向公众提供数字人民币的兑换服务。

  文章指出,为确保数字人民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要审慎选择在资本和技术等方面实力较为雄厚的商业银行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牵头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服务。一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储备。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应具有成熟的基础设施、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充足的人才储备,由其提供兑换服务可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实现优胜劣汰。二是降低风险隐患。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在零售业务治理体系、风控措施等方面经验丰富,能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增强公众持有、使用数字人民币的信心。三是避免金融脱媒。数字人民币沿用了二元模式下货币发行体系,且不计付利息,避免与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形成竞争。四是有利于货币政策传导。商业银行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可加速资金回流商业银行的速度和效率,促进其发挥金融中介作用,为货币政策传导提供更直接、高效的渠道。

  文章指出,在央行中心化管理的前提下,兼顾稳定和创新,探索指定运营机构与其他商业银行及机构的合作模式,共同提供数字人民币的流通服务。为确保数字人民币广泛可得,且不对现有金融市场带来大的冲击,需充分发挥其他商业银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数字人民币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在实物现金流通过程中,所有商业银行皆可面向公众提供人民币服务。在数字人民币流通过程中,考虑到技术基础和系统管理要求较高,可由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及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在厘清责权利关系的基础上,共同向公众提供数字人民币流通服务。

  具体来说,文章表示,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负责在人民银行的额度管理下,根据客户信息识别强度为其开立不同类别的数字人民币钱包,进行数字人民币兑出兑回服务。同时,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及相关机构一起,在人民银行监管下承担数字人民币的流通服务并负责零售环节管理,实现数字人民币安全高效运行,包括支付产品设计创新、场景拓展、市场推广、系统开发、业务处理和运维等服务。在此过程中,要保持公平的竞争环境,确保由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以充分调动市场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持金融体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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