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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惩治电信网络诈骗 勿贪小利助不法分子收购手机卡信用卡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意见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突出打击“两卡”犯罪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一》),为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意见二》在《意见一》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定。

  李睿懿强调,《意见二》继续坚持全面惩处方针,突出打击“两卡”犯罪重点。

  《意见二》明确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意见二》又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二》还规定,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关联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不轻纵犯罪。

  “借此机会提醒广大群众,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收购手机卡、信用卡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明辨是非,不为所动,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可挽回的惨痛代价。”李睿懿表示。

  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据统计,目前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意见二》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

  《意见二》专门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借此机会正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不要错以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击盲区,不要误以为境外作案就可以湮灭证据,能钻法律空子,这都纯属幻想。如果你们仍执迷不悟,心存侥幸,继续作恶,纵在天涯海角,也难逃法网,必遭严惩。”李睿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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