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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住建局: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管理

王舒嫄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王舒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8月17日消息,佛山市住建局近日修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修订稿)》(下称: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稿提出,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管理。加强房源信息真实性校验。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经委托人同意的才可以对外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应当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租金、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重要事项。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登录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申请房源权属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发布。

  修订稿要求,加强租赁服务收费管理。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同时,还要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在该市辖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并在报送开业信息时一并提供监管账户信息。

  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随意使用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接受监管和申请用款。

  此外,修订稿提出,强化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管控。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办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确保贷款金额、放款频率等合同要素与租赁合同的租金金额、租金支付频率等相匹配,且贷款资金必须直接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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