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上交所推出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直通车

黄一灵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9月6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下称《直通车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下称《直通车指南》),标志着上交所正式推出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上交所指出,这是主动适应债券市场发展需求,落实注册制改革精神,强化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完善信息披露市场化约束,加快实现自律监管转型的重要举措。

  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市场主体通过上交所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在上交所官方网站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近年来,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信息披露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上交所技术水平日益成熟,为实施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直通车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支持、市场支持和技术支持。前期,上交所按照稳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先后在公司债券定期报告和评级报告等披露工作中试行了直通车制度,显著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为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提升债券市场整体运行效率,在总结监管实践经验、深入分析现实条件的基础上,上交所全面推出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加快信息披露由事前形式审核向对违规行为进行事后监管的转变,进一步提升监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上交所介绍,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直通车的实施,是信息披露模式和自律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本次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一是完善业务覆盖,使用简明友好。《直通车指引》明确了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直通车基本安排,规定了直通车适用范围和业务办理原则,通过公告类别索引对直通车公告范围和披露路径进行了详细区分;同时《直通车指南》以图文并茂的直观形式,细化直通车业务办理流程、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提升市场主体使用的便利性和友好性。

  二是压实主体责任,强化事后监管。直通车制度安排强化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责任,明确对直通车公告进行事后形式审核,完善了对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及时、准确、完整等规范性要求。《直通车指引》明确了可根据发行人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规范运作情况、信息披露质量、直通车实施情况等调整直通车适用范围,通过加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评价和自律监管,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三是实施分类监管,防范业务风险。《直通车指引》从投资者利益保护和维护债券市场秩序出发,通过对披露主体和公告事项实施分类监管厘清监管重点。对于纳入风险管理的债券发行人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触发业务操作类公告及对投资者利益影响较大的公告事项,推进监管前移,仍然保留事前形式审核,暂不适用直通车披露。

  四是优化业务流程,实现简化披露。针对发行人发行多只债券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置多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形,允许就发行人或专项计划合并披露多只证券公告。针对市场主体拟披露的直通车公告涉及多种公告类别的,允许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流程申请,通过公告类别标签实现事项区分,大幅降低信息披露办理成本,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上交所强调,下一步,将继续优化服务和加强监管,持续推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一是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提升市场主体对直通车业务的认识,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能动性,引导信息披露义务人规范运作;二是继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对于滥用直通车公告或披露存在重大错漏等行为,加大事后监管和处罚力度,压实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三是持续优化债券市场直通车制度,逐步扩大直通车适用范围,不断提升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