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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应当入法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北京证券交易所董事长徐明近日在《中国金融》发表署名文章表示,公众公司与非公众公司问题对公司立法和实践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公司法》的修订应当明确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的法律地位,突出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的差异性,将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规定在《公司法》中加以明确。 

  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徐明表示,将公众公司、非公众公司规定在《公司法》中,要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加以考虑,在形式上应对公众公司、非公众公司专章规定,在内容上要充分考虑公众公司与非公众公司的差异性,明确公众公司、非公众公司的概念、特征、类型、监管要求等。第一,制定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专章,并将目前的公司形态及相关内容分别纳入《公司法》中。第二,明确公众公司、非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第三,公众公司、非公众公司的类型及监管要求方面,公众公司在具体类型上主要为上市公司、股票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即挂牌公司以及公众化股份公司三大类。非公众公司在具体类型上主要包括非公众化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非公众公司三大类。《公司法》引入公众公司、非公众公司后,两者之间在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上应当有明显的差异。与非公众公司相比较,《公司法》对公众公司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应更加严格,与此相对应,非公众公司可回归人合性本质,尊重公司自治,赋予非公众公司股东一定的自主权。对公众公司的严格监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严格“三会一层”运作。二是严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是进一步规定特殊治理机制。四是加强注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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