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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建议完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

彭扬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的重整机制将为金融机构带来重生的机会,对于妥善处置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具有重大意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建议,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中完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相关规定,运用法治化手段稳妥化解和防范处置金融风险。 

  “完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是推进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法治化进程必要且可行的重要举措。”白鹤祥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未能满足问题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的需要,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中完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路径。具体而言,可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根据金融机构特点就其破产程序和重整制度作出特别的规定。 

  白鹤祥建议,设定特别的金融机构破产基础制度以保障重整机制有效落实。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特性,在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破产标准、清偿顺序以及破产管理人等基础制度方面作出特别规定,为重整机制的有效落实奠定基础。 

  在可操作方面,白鹤祥提出,制定完整可操作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在启动重整的标准方面,考虑金融机构特性,应综合设置监管性标准、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等。在重整申请主体方面,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对于债权人及主要股东,可规定其以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作为申请的前置条件。在重整程序方面,包括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通过、执行和监督等方面,应关注行政审批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在财产管理方面,建议在重整期间由政府采用接管、托管或指定专门的管理人的形式来管理财产。 

  白鹤祥表示,在重整制度中应明确重整并购方式的相关规定。问题金融机构重整方式的设置和选择是重整程序能否成功的关键,建议通过立法鼓励和引导并购这一方式的适用。该方式主要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吸收合并问题金融机构,并保留原部分股东,使原债权债务由存续机构承接,以实现问题机构维持经营和“重生”的目标。建议在制度设计中建立对重整投资人的激励机制,并明确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遴选相关程序,以利于重整并购方式的有效执行。 

  此外,白鹤祥建议,强化重整程序与配套制度的联动和衔接。一方面,加强对债务人、战略投资者的融资制度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危机金融机构重整并购。另一方面,支持重整金融机构的信用修复。信用对金融机构的运行至关重要,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的金融机构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重整情况,做好重整金融机构的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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