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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47家公司退市 “出清”机制彰显威力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退市名单不断拉长,资本市场“出口”更加畅通。截至12月14日,2023年以来内地资本市场已有47家公司完成退市,其中44家强制退市,1家主动退市,2家重组退市。潜在退市公司还在继续增多,*ST柏龙、*ST华仪、*ST泛海等公司近期接连发布公告,披露退市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在坚持应退尽退、打开常态化退市“出口”的同时,重大违法类、财务类、交易类等退市情形逐渐增多,资本市场优胜劣汰“能上能下”“有进有退”的改革目标正在逐步实现。

  坚持“应退尽退”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退市态度坚决,坚持“应退尽退”,强制退市彰显威力。

  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增多是今年的一大新特征。“我们注意到,历史上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而被以重大违法退市程序强制退市的公司只有5家,今年则已有10家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标准被强制退市或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中,退市泽达、退市紫晶、计通退均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标准。”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说。

  “2023年以来,在全面注册制和退市新规的共同作用下,A股退市格局出现了诸多变化。科创板迎来首批退市企业便是其中之一。退市泽达、退市紫晶涉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成为科创板首批退市公司。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证监会采取了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也意味着退市制度改革中的法治化原则得到进一步巩固。”开源证券副总裁、研究所所长孙金钜说。

  同时,由财务业绩恶化引发的退市案例依旧较为常见。在“年度营收低于1亿元且(扣非)净利润为负值”“年度每股净资产为负数”“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触发退市”等指标下,曾经的“不死鸟”无处遁形。截至目前,今年已有超过20家企业触及此类指标。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12月14日,今年强制退市公司已有44家,超过去年全年水平,一大批“空壳僵尸”“害群之马”被集中出清,资本市场优胜劣汰“能上能下”“有进有退”的改革目标正在逐步实现。

  正如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23年陆家嘴论坛上所言:“近年来,我们会同有关部委和地方党委政府,强化扶优限劣,切实把好市场入口和出口两道关,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推动常态化退市机制落地见效。”

  “出清”渠道进一步畅通

  交易类退市数量明显增多也是今年退市的一大特点,表明多元化、市场化“出清”渠道进一步畅通。

  作为交易类退市的重点类型,在“1元退市”新规下,A股市场退出效率进一步提升,市场出清效果开始显现。44家强制退市公司中,因“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退市的公司共有20家,与财务类退市数量基本持平。

  “交易类首次与财务类退市数量基本‘打平’,意味着多元化退市渠道进一步畅通。”孙金钜说。

  眼下,交易类退市名单仍在扩围。*ST柏龙12月13日公告称,截至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一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根据相关规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公司股票将被深交所终止上市交易。*ST华仪也发布了类似的提示公告。

  开源证券研报指出,2023年以来“1元退市”已成为A股落实市场化退市机制的重要手段,预计未来“1元退市”的上市公司数量将逐渐增多。

  市场化、常态化“出清”背景下,A股“壳资源”价值大幅下降,市场价值投资理念逐步强化,促进形成有进有出、良性循环的市场生态。

  “截至12月14日,今年以来,ST板块指数累计下跌18.86%,投资者自觉远离高风险标的。中介机构也主动归位尽责,将反映上市公司财务失真、内控失效的审计意见作为退市决定的重要依据。2022年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中,风险警示公司扎堆出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说。

  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

  业内机构普遍认为,有关方面将保持改革定力,不断巩固退市改革成效,促进常态化退市机制更加成熟。

  未来退市制度有望继续优化完善。“退市股票的场外交易市场有待进一步完善,应着重关注信息披露与监管,努力形成更为完善的资本市场退出体系;也应进一步拓宽退市渠道,提升退市效率。”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说。

  退市制度执行有望进一步强化。监管部门近期强调,在出口端,将确保退市改革执行不走形、不变样,坚决把“空壳僵尸”和“害群之马”清出市场;优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支持符合条件且具有挽救价值的危困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实现重生。

  同时,确保退市常态化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还需持续优化退市相关投资者保护机制。“市场化退市的投资者保护配套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孙金钜认为,应健全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进一步推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得到有效落实;逐步探索废止证券集体诉讼的前置程序,全面提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压实监管机构监督责任、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把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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