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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何杰:释放长期资金参与创投活力

杨皖玉 中国证券报

  “创业投资是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行业创新突破的重要引擎,应按照鼓励创投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导向,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何杰近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针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仍有优化空间。

  他表示,释放长期资金参与创投的活力,需要让长期资金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时“轻装上阵”。何杰说,应出台更加完善的鼓励“投早”的投资额抵扣制度,实施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的阶梯税率,扩大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认定范围,以及优化完善投资额抵扣范围及抵扣时点相关规定。

  早期科创投资税收政策仍有优化空间

  何杰表示,近年来,为鼓励创投资本更好地“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允许其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所得,减轻税收负担。

  202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持续落实落细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鼓励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等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释放长期资金参与创投的活力,需要让长期资金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时‘轻装上阵’。目前,税收优惠政策部分条款的标准和门槛设定仍有不够合理之处,未充分激励‘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何杰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在当前的财政背景下,对创投实施大面积税收优惠并不现实,但在针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仍有优化的空间。

  应完善投资额抵扣制度

  何杰表示,应实施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相匹配的投资税收抵扣制度或阶梯税率。

  一方面,应出台更加完善的鼓励“投早”的投资额抵扣制度。基于投资轮次越早,承担风险越大、退出收益越大的特点,设置与投资期相应梯次的投资额抵扣制度。另一方面,应构建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的税率机制,使投资期限越长的创投资本承担的税率越低。

  与此同时,他认为,应根据科技企业的实际经营特征,扩大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认定范围。比如,将“总资产和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改为“总资产或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根据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半导体、人工智能等不同科技行业的经营特点,分类设定符合政策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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