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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难破玻璃门: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8年正名之路

李玉敏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玉敏

  60岁的杨国臣是濮阳县鲁河乡许屯村村民,年初儿子去韩国打工需要交纳5万元的保证金。只有两亩地的他拿不出这笔钱,凭借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社员身份,从该合作社拿到5万元贷款。

  11月3日,杨国臣一脸轻松地告诉本报记者:“儿子已经从韩国汇回来3万元了,不出一年我的贷款就可以还清。”据杨国臣介绍,他作为原始社员,从2006年合作社成立至今共计投入了4万余元,现在每年能拿1万多元的收益,这就是他的养老钱。

  “宽裕时入股,我助人;困难时贷款,人助我”,这就是合作社的模式核心。杨国臣这位不知金融为何物的农村老汉,在参与设立时恐怕也没想到他们竟能创办自己的“村银行”。

  创始人许文盛表示,截至2013年6月末,合作社总资产突破2亿,有9家分支机构,参与群众1.5万户,累放贷款9.1亿元。其中解决农民生活、生产困难的贷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包括生病住院、孩子上学、婚丧嫁娶、过节修屋等不一而足。

  尽管合作社进行了七、八年的探索,顶着“国内首家农民互助贷款组织”、“农村金融探路先锋”、“新型合作金融探索样本”等诸多名号,但是“身份”却是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合作社合法的金融身份,一直是令许文盛焦头烂额却难以解决的事。

  农村金融专家何广文调研后表示,其现实地从事金融业务而没有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存在法律风险。尽管其经营业务比较规范和风险控制比较到位,而金融本身是一个高风险产业,仍需要必要的外部监管。

  2013年10月9日,银监会公布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表示,自然人可以发起设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这成了许文盛的希望。

  “公司治理+乡村治理”的模式

  许文盛的金融梦想来源于他的工作经历。2004年从农行工残休息后,自筹资金,依托中国社会科院小额信贷试验基地创办了合作社。经过两年多的奔波,合作社终于在2006年7月艰难“诞生”。

  合作社采取“总社+分社+互助中心”的组织架构,目前已经有9个分社,608个互助中心,采用“公司治理+乡村治理”的模式。

  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投入的原始股、投资股和资格股。据许介绍,原始股承担合作社经营风险,分红据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定,近年来平均每年的分红约在30%;资格股是社员获得较低利息贷款权利的前提,收益参照定期存款利率;投资股类似于公司的优先股,收益参照央行贷款基准利率。

  贷款的风控主要依靠乡村的熟人社会,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每笔贷款首先要通过互助中心的村民对借款人的“人品”进行考察,考察后再报给分社的客户经理。客户经理进村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收入进行调查,提交分社审批后再办理贷款手续,最后放款。

  何广文团队的调研显示,2006年、2007年、2011年年末数据显示均未有逾期贷款,2008年、2009年和2010年的年逾期贷款占比分别为0.96%、0.12%和 0.01%,贷款发生风险的概率较低。按照小额信贷机构广泛运用的风险贷款率衡量,截止2011年底,合作社的风险贷款比率为0.78%。

  社员的贷款额度可以放大到股金的5-10倍,并享受一定的利率优惠。据介绍,社员贷款的年利率约为10.8%-16.92%,非社员的贷款利率约为14.4%-23.4%。

  许文盛表示,小额贷款利率的高企难题在于资金成本和贷款成本较高。由于小额贷款管理成本高,贷款合作社成立之初的2006-2008三年持续亏损,直到2009年才实现盈亏平衡。

  他直言不讳,期望获得金融牌照的另一因素是“政府补贴”。如果获得金融牌照,便可享受涉农贷款的补贴。

  金融机构“身份”亟待解决

  经过“难产”的阵痛后,合作社后天发展也面临非金融身份的问题。

  发展如火如荼的合作社从2012年底开始,便出了问题。一位老客户因不堪高利贷的逼迫突然跑路,担保人为逃避担保责任,四处告状,导致濮阳市民政局不给其办理登记证书换证手续。

  民政局认为,“贷款收息、股东分红等经营方式,不符合社团管理规定,已不纯属非盈利经济组织,民政无法监管,应由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许文盛告诉本报记者,在这身份“悬空”的八个月里,他寝食难安。“今年3月我决定停办了5万元以上非社员贷款,甚至做好了一切清零的准备。担心资金链断裂,我不敢放贷,就让几千万的资金全部趴在银行存款账户上,最多时达到了7千万。”

  为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许文盛又像创业初期那样,多次写汇报材料,找有关部门“求监管”。在濮阳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推动下,今年成立了由民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供销社、工商局参与的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规范整顿工作组。

  工作组对合作社的要求是:逐步收回发放的非农贷款,不允许再发放非农贷款;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全部存款转入对公账户;只能在社员内部进行资金互助,不允许吸纳社会资金等。

  合作社也承诺将达到上述标准。濮阳市市长办公会讨论的会议纪要显示,合作社“运营比较稳健,在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应该转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2013年9月,工作组就协调有关部门办理了合作社的社团登记证书换证手续。从民政局转到工商局有8个月的过渡期,正当许文盛兴冲冲准备到工商局登记时,新的难题又摆在他面前。工商局称,“需向工商总局和原批复单位查询后,才能决定可否办理工商登记”。

  “农民互助银行”还有多远?

  贷款合作社于2004-2006年历时18个月艰难注册,在诞生7年后仍处于“实验”阶段。

  许文盛向本报记者介绍,此前他还考虑过转为村镇银行。为发起村镇银行,合作社自2006年起先后与国内外18个商业银行协调会商,均因濮阳经济总量不大,银行要求完全控股等原因,无法找到合适的发起行,最终导致村镇银行的计划搁浅。

  2013年10月9日,银监会公布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表示,自然人可以发起设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

  而新政的甘霖是否真的能惠及到他却不得而知,但这是他的希望所在。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规定和此前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并没有差别。“发起人不少于10人,最低注册资本仅10万元。”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监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许文盛的目标是创建可以和孟加拉乡村银行媲美的“农民互助银行”,但要想进入体制内,成为“合法”的金融机构,似乎总有一面看不见的墙阻挡着,让他无法突破。

  何广文也表示,合作社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其机构的合法性长期以来面临严峻挑战。作为民政局注册的非营利性组织,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却在从事着资金组织、贷款这种金融活动,这种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状况严重影响了贷款合作社的社会信誉度、融资能力以及与其他经济主体的缔约能力。

  包括央行在内的部门曾多次调研,但风险可能是相关部门顾虑的主要因素。近年来,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资金合作社等民间借贷的疯狂也让许文盛觉得后怕。他坦言“担心被他们连累了,政府不敢给我批”。本报记者在濮阳一个镇上也看到,一条街上大大小小的资金合作社竟然就有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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