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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首引流动性覆盖率指标

大智慧财经

  银监会周三发布流动性监管新规,首次引入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指标,并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同业业务等原本并不属于银行流动性监管范围的表外业务,一并纳入监管之内。业内认为,流动性新规符合巴塞尔协议Ⅲ的国际监管要求,亦可有效遏制银行业过渡依赖同业业务扩充规模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等风险。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银行业分析师许文兵对大智慧通讯社表示,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引自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此次引入该项指标体现国内与国际监管潮流的接轨,同时,去年6月发生的钱荒风波,也暴露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和管理问题,对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也符合国内监管需要。

  一位申银万国银行业分析师也对上述观点表示认同,他指出,过去单一存贷比考核导致银行每到时点就开始拉存款应付存贷考核,引发季节性资金紧张,引入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指标后,“钱荒”情况能得到有效缓解。

  银监会19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管不再单纯依赖存贷比,而是引入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等多元化的监管指标。其中,存贷比保持不高于75%不变、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

  《办法》对流动性覆盖率规定了与巴Ⅲ相一致的过渡期,即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银监会要求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同时表示,目前44家银行都已经达到今年年底的流动性覆盖要求。

  与此同时,《办法》还将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纳入监管要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还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包括为防范声誉风险而超出合同义务进行支付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从而将同业和理财业务等表内外项目对现金流的影响纳入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有地方银监分局相关人士对大智慧通讯社表示,理财和同业业务存在的期限错配、规模过渡膨胀等风险,这两年已经引起监管层的重视,银监会一直在酝酿同业业务的系列监管新规,此次将两项业务纳入监管要求,是形势使然。

  据大智慧通讯社此前获得的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影印版,周慕冰在会上表示,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是2014年银行业改革最为重要和迫切的两项内容,理财和同业业务不规范发展,直接助推了资金空转,抬高了融资成本,要求有法人总部建立专营部门单独经营,其他部分和分支机构不再经营,分支机构不能做资产转让、卖出回购、买入贩售等同业业务等。

  2010年以来,大中小型各类银行同业业务规模快速膨胀,不少银行同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超过1/3,同业业务的利润已经占到全部利润的半壁江山,成为银行重要的盈利来源。监管部门的数据显示,商业银行各项存款占总负债的比重由2006年末的87.5%下降到2013年第三季度末的82%,与此同时同业负债比重由6.6%上升到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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