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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5月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509亿元人民币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4年5月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

  2014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1291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支出1801亿元人民币,逆差509亿元人民币。2014年1-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5800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支出累计8863亿元人民币,逆差累计306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4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210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292亿美元,逆差83亿美元。2014年1-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945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累计1445亿美元,逆差累计500亿美元。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4.5

2014.1-5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509

-3,063

贷方

1,291

5,800

借方

1,801

8,863

1.运输差额

-288

-1,498

贷方

191

905

借方

479

2,403

2.旅游差额

-432

-2,274

贷方

270

1,259

借方

702

3,533

3.通讯服务差额

3

-10

贷方

8

38

借方

5

48

4.建筑服务差额

21

178

贷方

43

265

借方

22

87

5.保险服务差额

-91

-446

贷方

17

97

借方

108

543

6.金融服务差额

-2

-6

贷方

15

102

借方

17

108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50

232

贷方

94

440

借方

43

208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125

-556

贷方

3

21

借方

128

577

9.咨询差额

55

441

贷方

203

1,089

借方

148

648

10.广告.宣传差额

0

12

贷方

21

115

借方

21

102

11.电影.音像差额

-4

-21

贷方

1

4

借方

5

25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322

917

贷方

421

1,438

借方

99

522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8

-31

贷方

6

28

借方

23

59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4.5

2014.1-5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83

-500

贷方

210

945

借方

292

1,445

1.运输差额

-47

-244

贷方

31

147

借方

78

392

2.旅游差额

-70

-371

贷方

44

205

借方

114

576

3.通讯服务差额

0

-2

贷方

1

6

借方

1

8

4.建筑服务差额

3

29

贷方

7

43

借方

4

14

5.保险服务差额

-15

-73

贷方

3

16

借方

17

89

6.金融服务差额

0

-1

贷方

2

17

借方

3

18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8

38

贷方

15

72

借方

7

34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20

-91

贷方

1

3

借方

21

94

9.咨询差额

9

72

贷方

33

178

借方

24

106

10.广告.宣传差额

0

2

贷方

3

19

借方

3

17

11.电影.音像差额

-1

-3

贷方

0

1

借方

1

4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52

149

贷方

68

234

借方

16

85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3

-5

贷方

1

4

借方

4

10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贸易口径相同。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它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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